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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财物罪
  2011-11-29 来源:本站 点击:5439

实质上讲是因为盗窃自 己家庭和近亲属的财物行为社会危害范围和
程度是有限的,也就是刑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
大”,故一般情况下司法机关不作为犯罪追究。司法机关认为确有
追究必要的,也主要是从更有效地教育惩戒行为入方面考虑的。从
实际上来看,偷拿 自己家里和近亲属财物的行为入一般主观恶性都
不深,案发后也容易取得受害人的谅解,在大多数情况下,对其不予
判刑往往比判刑的社会效果要好,判处轻刑比判处重刑的社会效果
要好,判处缓或管制刑比判处监禁刑的社会效果要好。这样可以
使其不脱离家庭和亲属,放在社上改造,更有利于家庭和亲属关系
·的缓和,更有利于对其进行教育挽救,从而更好地实现刑罚特殊预防
和一般预防的双重目的。
    从本案来看,被告人文 在作案时年龄为17周岁,虽然已经符
合追究刑事责任的年龄要求,但仍属于未成年人,且没有固定的经济
收人和独立生活钓能力,其母亲作为惟一法定监护入,对其负有抚养
和监护的义务。即使其母亲对文某过早谈恋爱有权提出批评和进行
管教,但不应当放弃抚养的义务和监护的职责,让:其脱离监护单独居
住,更不应该迫使其离家出走。被告人文某因谈恋爱引起其母亲不
漓而被赶出家后,无生活来源,于是趁其母亲不在家的时候,与其女
友撬开家门入住,并将家中物品偷出变卖,其目的是为了自己及女友
的生活所用,其偷拿自己家庭财产的行为与在社会上作案不同,社会
危害性不大,被盗财物已追回或已赔偿;损失也不大,依法不应当追
究刑事责任。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文某宣告无罪的判
决,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第-,条第(四)项规定,是完全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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