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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发生在家庭成员和近亲属之间的偷窃案件应如何掌握
  2011-11-29 来源:本站 点击:5790

刑事审判参考·第 3 卷(下)
追回发还其母,其余物品获得退赔14 500元。
    西湖区人民法院认为:法定代理入王某是被告人文某的惟-r法
定监护人,在女某成年以前有抚育义务。文某过早谈恋爱,固有不
对:,但王某把他赶出家门,不给生活费,管教方法不当,有悖我国婚姻
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没有正确履行监护人的职责。被告人
文某尚未成年,是家庭财产的共有人,;偷拿自己家中物品变卖,不属
非法占有。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文某犯盗窃罪不能成立,辩护人朐
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最高
入-民法 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二)
项的规定,于2000年3月 13 日判决如下:
    被告人文某无罪。
    宣判后,文某服判,未上诉,检察机关办未抗诉,判决发生法律
效力。.
    二、主要问题
    处理发生在家庭成员和近亲属之间的偷窃案件应如何掌握刑事
政策?
    、三、裁判理由  '
    由于我国刑法对发生在家庭成员和近亲属之间的盗窃案件没有
做出专门规定,司法实践[中对此类盗窃案件的定性与处理往往存在
不同的意见',做出不同的处理:有的作为犯罪案件追究了刑事责任,
有的作为民事侵权纠纷案件予以处理,有的做了治安处罚,有的不做
任何处罚。1998年3月 17 日,最高入民法院做出的《关于审理盗窃
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项明确规定:偷
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珲;对确有追·
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这是
司法机关1处理发生在家庭成员和近亲属之间的盗窃案件应当遵循的
原则,是一项重要的刑事政策。
    家庭和亲属关系是以血缘或婚姻为纽带而产生的一种特殊的社
会关系。家庭是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所构成的共同生活单位,一般是
由近亲属组成 ·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包括不是基于血缘和婚姻关系的
其他成员,如收养子女等。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夫、妻、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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