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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义祥犯抢劫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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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26 来源:本站 点击:5567 |
刑事审判参考·第3卷(下)
休克,其损伤程度为重伤。
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入金义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
用暴力和胁迫手段,入户抢劫钱财,致入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且情节严重,应予严惩。被告人归案后经教育,在公安机关和庭审中
尚能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尚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由于被告入的
行为造成被害人慎励丽身心损伤和经济的重大损失,被害人要求赔
偿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
三 条第(—)、(五)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
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于
2000年3月 2 日判决如下:
:1. 被告入金义祥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
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 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慎励丽.医药等费用计人民币二
万元。
一审宣判后,金义祥服判,不上诉。检察机关以“被告入金义祥
罪行极其严重,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原审人民法院适用《中华
入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不当”为由向江苏省高级人民
法院提出抗诉。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被告入金义祥有预谋地
准备了作案工具入户'抢劫,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造成他人重伤,
依法应予严惩。原审入民法院对金义祥的定罪是正确的。金义祥的
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作案手段残忍,造成被害人脑挫伤、失血性休克、
面部损伤致多条疤痕的严重后果,社会危害极大,依法应予从重处
罚。原审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八条第上款
显属不当,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检察院抗诉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于2000年6月
29 日判决如下卜
1. 撤销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对原审
被告人金义祥的量刑部分;
2. 原审被告入金义祥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将此案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舍入金义祥以暴力手段入户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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