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刑事律师网免费咨询热线:023-63608269
网站首页 刑事法规 刑事程序 刑事评论 刑事动态 罪名详解 常见问题 服务指南 业务受理 律师空间
律所团队 经典案例 取保候审 缓刑减刑 贪污贿赂 毒品专区 经济犯罪 荣誉展台 团队简介 团队动态 联系我们  
专题推荐
诈骗罪 食品卫生安全犯罪 故意伤害(杀人)罪 盗窃罪 挪用公款罪 非法持有毒品罪 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非法经营犯罪 强奸罪 挪用资金罪 敲诈勒索罪 过失致人重伤罪 私分国有资产罪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绑架罪 抢夺罪 单位犯罪 交通肇事罪 合同诈骗罪 职务侵占罪 组织卖淫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 侵犯商业秘密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容留他人吸毒罪 聚众斗殴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站内搜索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国家司法部评定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是由知名律师张智勇发起创办,律所成立已达20年,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是目前全国专业从事刑案中规模较多、人员较多、创收较多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张智勇,执业25年,现任重....
常见问题 更多>>
运输毒品的行为-重庆律师咨询
贪污罪数额-重庆律师咨询
集资诈骗罪数额-重庆律师咨询
强奸罪量刑-重庆律师咨询
职务侵占罪-重庆律师咨询
重庆律师咨询-什么情况下可以适用....
重庆律师咨询-什么情况下可以办理....
最新动态
【智豪观点】“两高三部”出台新规....
智豪观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
三尺辩台 莫道红颜不“亮剑” —....
律师不应对法官遭受暴力袖手旁观
刘某犯妨害公务罪,智豪律师辩护免....
刘某犯妨害公务罪,智豪律师辩护免....
刘某犯妨害公务罪,智豪律师辩护免....
陈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 智....
陈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 智....
陈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 智....
刑事法规
当前位置:首页 >> 刑事法规>> 偷税罪 >> 详细
偷税罪
  2011-11-23 来源:本站 点击:5427

为帮助其他联运企业偷逃税款,被告人芦才兴将旭日公司联运
发票的发票联共50张提供给浙江省鄞县古林运输公司江北托运部
等.5家运输企业,将远航公司浙江省宁波市公路集装箱运输专用发
票的发票联 3张提供给宁波环洋经贸有限公司用于虚开,虚开的发
票联金额总计为 4145 265.32元,存根联或记帐联金额为 54 395元。
以上虚开的运输发票均已被以上接受发票的运输企业用以冲减营业
额,实际偷逃营业税122 728.84元,城建税8591.01元,企业所得税
204 548.07元,合计偷税税款335 867.92元。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入芦才兴在挂靠运输企业经营
运输业务期间,违反国家税收法规,故意采用虚假手段,虚增营业开
支,冲减营业数额,偷逃应纳税款计入民币548371.21元,且偷逃税
额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又提供或虚开运输发票,帮助其他运输
企业虚增营业开支,冲减营业数额,偷逃应纳税款,计入民币
335 867.92元,其行为已构成偷税罪。公诉机关指控芦才兴犯罪的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被告入芦才兴的行为构成虚开抵
扣税款发票罪依据不足,指控罪名错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入:民
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于2000年4
月 25 日判决如下:
    被告入芦才兴犯偷税罪,判 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入民币一
百万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入芦才兴服判。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抗诉提出:
·本案中的运输发票具有抵扣税款的功能,被告人芦才兴虚开了具有抵
;fll功能的发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
规定,构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审判决因被告入没有将虚开、
的发票直接用于抵扣税款而认定被告入的行为构成偷税罪木当。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所有用票单位都是运
输企业,均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入,无申报抵扣税款资格。因此本案
被告人为别人虚开或让别人为自己虚开的发票在运输企业入帐后,
均不可能被用于抵扣税款。被告入芦才兴主观上明知所虚开的运输
发票均不用于抵扣税款,客观上使用虚:开发票冲减营业额的方法偷
逃应纳税款,其行为符合偷税罪的构成要件,而不符合虚开用于抵扣
税款发票罪的构成要件●原审判决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
    62
 

温馨提示:当今是法制社会,请合理应用法律武器维护您的正当权益。
【上一篇】危害税收征管罪
【下一篇】关于罚款的数额
相关内容
侵犯财产罪
增值税专用发票所缴纳的增值税
地方性民事法规
近亲属之间的犯罪行为
第十三章 物权总论
逃避商检案
友情链接 [申请友情链接]
中关村 | 重庆法律查询 | 法律搜索 | 中国律师之家 | 纵横法律网 | 长沙刑辩网 | 福州公司律师 | 中国律师自助建站网 | 重庆律师资源网 | 问问律师网 | 重庆律师网 | 刑事网站大全 | 重庆律师事务所 | 重庆律师网博客二 | 重庆律师 | 重庆德宁普科技有限公司 | 常州律师 | 重庆刑事辩护律师 |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 秦皇岛律师 | 重庆律师和讯博客 | 重庆法律服务网 | 重庆律师百度空间 | 重庆法律服务网 | 重庆i法律服务网 | 法度网 | 武汉交通事故律师 | 厦门法律咨询 | 重庆刑事律师网 | 爱心 | 
网站首页 | 律师团队 | 律所简介 | 服务指南 | 案例中心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渝ICP备11000256号-版权所有 渝ICP备11000256号-1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之 刑事律师咨询电话 138-8367-8219    详细地址:重庆市红锦大道57号嘉州协信中心B栋25楼 电子邮件:E—mail:1335919895@qq.com 律师在线QQ:13359198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