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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国家司法部评定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是由知名律师张智勇发起创办,律所成立已达20年,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是目前全国专业从事刑案中规模较多、人员较多、创收较多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张智勇,执业25年,现任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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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税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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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23 来源:本站 点击:5427 |
为帮助其他联运企业偷逃税款,被告人芦才兴将旭日公司联运
发票的发票联共50张提供给浙江省鄞县古林运输公司江北托运部
等.5家运输企业,将远航公司浙江省宁波市公路集装箱运输专用发
票的发票联 3张提供给宁波环洋经贸有限公司用于虚开,虚开的发
票联金额总计为 4145 265.32元,存根联或记帐联金额为 54 395元。
以上虚开的运输发票均已被以上接受发票的运输企业用以冲减营业
额,实际偷逃营业税122 728.84元,城建税8591.01元,企业所得税
204 548.07元,合计偷税税款335 867.92元。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入芦才兴在挂靠运输企业经营
运输业务期间,违反国家税收法规,故意采用虚假手段,虚增营业开
支,冲减营业数额,偷逃应纳税款计入民币548371.21元,且偷逃税
额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又提供或虚开运输发票,帮助其他运输
企业虚增营业开支,冲减营业数额,偷逃应纳税款,计入民币
335 867.92元,其行为已构成偷税罪。公诉机关指控芦才兴犯罪的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被告入芦才兴的行为构成虚开抵
扣税款发票罪依据不足,指控罪名错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入:民
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于2000年4
月 25 日判决如下:
被告入芦才兴犯偷税罪,判 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入民币一
百万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入芦才兴服判。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抗诉提出:
·本案中的运输发票具有抵扣税款的功能,被告人芦才兴虚开了具有抵
;fll功能的发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
规定,构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审判决因被告入没有将虚开、
的发票直接用于抵扣税款而认定被告入的行为构成偷税罪木当。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所有用票单位都是运
输企业,均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入,无申报抵扣税款资格。因此本案
被告人为别人虚开或让别人为自己虚开的发票在运输企业入帐后,
均不可能被用于抵扣税款。被告入芦才兴主观上明知所虚开的运输
发票均不用于抵扣税款,客观上使用虚:开发票冲减营业额的方法偷
逃应纳税款,其行为符合偷税罪的构成要件,而不符合虚开用于抵扣
税款发票罪的构成要件●原审判决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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