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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淫乱的首要分子和多次参加者
  2011-11-3 来源:本站 点击:5438
. 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但构成本罪的仅限于聚众淫乱的首要分
子和多次参加者。所谓首要分子,是指召集、唆使、首倡聚众淫
乱活动的入;所谓多次参加者,措首要分子以外的参加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肪规定,谨穷行政责任,不以赧罪论处(,
    2. 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就是通过一定
的社会结构中人们必须共同遵守的生活规则来维护的公共生活有
条不紊的状态。违反了这种公共生活规则,也就打破了公共生活
有条不紊的状态。因此,对公共秩序的破坏实质上就是对公共生
活规的违犯。公共生活的内容主要有三个方面:(1)旨在保护
人的安全和尊严,特别是保护老幼弱者的安全规91q。(2)旨在斓
节公共场所秩序的纪律规则。(3)旨在维护日常生活中稳定联系
和风尚习俗的交往规则。安全规则对人们的社会活动具有普遍的
指导意义,因而它也可以贯穿到纪律规则和交往规则之中。纪律
规则和交往规则,就其特点、意义而言,分别反映了公共生活规
  整;顸个领蜮b 与之7(E1关联的,公共秩序也就大致可以划
分为以下两个方面:即通过纪律规则所调整的公共场所秩序以
通过交往规)Rq祈调整的人们在E)常生活中的聚众交往和习俗.
尚。聚众淫乱违犯了公共生活规贝q,破坏了公共秩序。
    在实践中,人们常常感到淫乱犯罪的客体不好理解,认为过
类行为除了在光天化日之下大搞淫乱之外,通常都是暗地进行壬:口
    并且是互相自愿的,因此不好说就破坏了公共秩序。
    聚众淫乱犯罪,是一种违反社会公共生活中的交往规则,
坏社会习俗风尚的行为,它从这个方面破坏了公共秩序,也-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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