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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编 分则·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呈 他人精神压抑而自杀,即属用行动而为的蒙骗方式。
致入死亡的后果,是指受行为入蒙骗的入受到会谆门、邪教
"【或迷信的蒙骗,进行绝食、自溺、自焚、服毒、自缢等自杀
为,或受行为入蒙骗的入受到蒙骗后采取杀害其他入的行为,
者行为人在采用蒙骗的行动方式中,直接地非故意的进行了可
导致他入死亡的行为,造成死亡的后果。
具备本罪的客观方面必须同时有上述两个方面。行为入采取
: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他人因而
1;「篝是危害行为造成的直接结果,而致入死亡的后果是危害行
砻:成的间接结果。因而,行为入的危害行为与致入死亡的结果
一种间接的因果关系,但正因为有了致入死亡结果的发生,才
亏为入的危害行为具有了可罚性,致入死亡的后果是本罪成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
于:【敦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9年.10月
jD B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079次会议、1999年10月 8 目
最高入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九届第47次会议通过)的规定,本
第 2 款规定的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蒙骗他人,致入死亡,是措
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蒙骗其成员或者其他
. i-实施绝食、自残、自虐等行为,或者阻止病入进行正常治疗,致
·IL死亡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I)造成 3 入以上死亡的;(2)造成死亡人数不满 3入,但造成
人重伤的;(3)曾因邪教活动受过刑事或者行政处罚,又组织
利用邪教组织蒙骗他人,致入死亡的;(4)造成其他特别严重
(二)适用本罪应注意的问题
1. 本罪与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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