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编 分则·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1333·
1)前者侵害的对象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后
·,··it害的对象是特定的国家工作人员。
(:2)前者是聚众进行;后者可以是单个入进行。
3)前者不限于采用暴力、威胁的方法;后者用采用暴力、威
1方法。
’三)刑事责任
本罪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
::. ;三: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
:1:
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襄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是指组织、策划、指挥或者积极参加
蘩行侵入国家机关的活动,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
重损失的行为。
(—)犯罪构成
二. 犯罪主体
本罪主体为-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
;:1人均能构成本罪。' 但并非一切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的人均构成
、构成本罪的只能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
参加者。所谐首要分子,即在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犯罪'中起组织3、
、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所请其他积极参加者,是指除首要
十子以外的在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对于一般参加
。只能追究其行政责任,不能成为本罪主体。
2. 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工作秩序,。
3. 犯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行为入往往企图通过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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