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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国家司法部评定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是由知名律师张智勇发起创办,律所成立已达20年,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是目前全国专业从事刑案中规模较多、人员较多、创收较多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张智勇,执业25年,现任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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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定故意毁坏财物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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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0-31 来源:本站 点击:6806 |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
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条文主旨】
本条规定故意毁坏财物罪。
【条文释义】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
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一、犯罪构成
(—)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
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二)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犯罪对象可以是各种形式的公私财物,包括生产资料、生活资
料;动产、不动产等等。但是,如果行为人所故意毁坏的是本法另
有规定的某些特定财物,危害其他犯罪客体的,应接本法有关规定
处理。例如,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备、易燃易爆设备、广播电视、
电信设施等危害公共安全的,按本法分则第 2章有关罪名论处。
(三)犯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犯罪目的不是非法获取财物,而
是将财物毁坏。这是侵犯财产罪中毁财型犯罪与其他贪利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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