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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财产罪
  2011-10-30 来源:本站 点击:7033
第二编  分则·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人委托,代为收藏、管理其财物,
括未受委托因无因管理而代为保管
有之目的,如故意毁坏所代管的他人
者要求他人偿付因代管等支出的-费用而迟延交还的或者因不小
    _:.毁坏或丢失的等,就不能以本罪论处。
    (四)、犯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
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1. 要有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他人财物的行为。
这是构成本菲的重要前提,也是本罪区别于其他犯罪的重要特征。
如果不是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该财物即持有该财物
敦具有非法性,则不可能构成本罪。合法持有,其形式多种多样,
如接受他人的馈赠,通过合法交易等,但本罪的合法持有,根据
刑法的规定,仅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代为保管,既包括受他
    如寄存、委托暂时照看,又包
    他人的财物;既包括依照有关,
规定而由其托管的财物,如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精神病入的
财物依法应由其监护人代为保管,又包括依照某种契约如借贷上班、
赁、委托、寄托卜运送、合伙、抵押等而持有代为保管,但因职
务或工作上的关系代为保管本单位的财物的,不属于本罪的代为
保管。行为人如果将财物非法占有的不是构成本罪,而是构成贪
污罪或职务侵占罪。(2)拾捡他人的遗忘物。(3)发掘得到他人
的埋藏物。但这种发掘得到不能属于非法,其-一般应出于善意偶
然得到。如果其本身非法,如盗掘他人埋在坟墓中的财物,或明
知他人将某物理下而故意盗掘得到,就不是构成本罪,这时构成
犯罪,也应以盗窃罪论处。
、2. "必须是将他人 的 财物非法 占 为 己 有,’拒不交还 的行 为。所
请占为已有,是指应当将他人交由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
埋藏物当成自己的财物,以所有入自居,、擅自加以处分、使肘和
温馨提示:当今是法制社会,请合理应用法律武器维护您的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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