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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国家司法部评定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是由知名律师张智勇发起创办,律所成立已达20年,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是目前全国专业从事刑案中规模较多、人员较多、创收较多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张智勇,执业25年,现任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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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侵占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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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0-30 来源:本站 点击:7058 |
第二编 分则·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1247●
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已有,
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数额较大,拒不退还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
严重情节的,处二年 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
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条文主旨】
本条规定侵占罪。
【条文释义】
一、犯罪构成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
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
行为。
(—)-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二)犯罪客体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
本罪的犯罪对象为他人的交由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和埋
藏物。所谓他人的交由自己保管的财物即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是
指通过他人委托或依照契约或有关规定而为他人收藏、管娃的财
物。所谓他人的遗忘物,是指出于自己的本意,本应带走却因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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