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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部属罪的认定和处罚
  2011-10-27 来源:本站 点击:5397

 顾,情节恶劣的行为。
    1. 本案中,被告入郭某某符合本罪的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且为遗弃伤病军人之中的直接责任入
员,一般认为其中包括决定遗弃伤病军人的各级指挥人员、具体实
施遗弃行为的救护人员和其他参加人员。也有些学者认为,遗弃伤
病军人罪的主体只限于对遗弃伤痛军人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指挥人
员和救护人员。按照前一种观点认为,追究遗弃伤病军人的直接责
任人员的刑事责任,表明是以是否负有直接责任来区分罪与非罪的
界限,而并不是以行为入的身份来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因此不生
把直接责任人员等同于指挥人员和救护人员。由于遗弃伤病军人的
行为一般表现为不作为的形式,而指挥人员和救护人员负有抢救伤
员的特定义务,所以在司法实践中犯遗弃伤病军人罪的多为各级措
挥人员和救护人员,但不能否定其他参战人员在能够抢救伤痛军人
情况下,不予抢救,而故意遗弃伤病军人,也可以构成遗弃伤病军
人罪。
    本案中,被告入郭某某已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责
任能力,且为军人中的参战人员,符合本要件。
    2. 本案中,被告入郭某某的行为符合本罪的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我军的战场救护秩序。我军的性质决定了军
入不论职务高低,政治上一律平等,相互间是同志关系,彼此应互
相关心和爱护。在战场上实行救护制度,尽最大可能抢救每一个伤
病军人是这一要求的具体体现。在战场上遗弃伤病军人的行为,违
背战场救护的要求,会直接破坏战场救护秩序,伤害广大官兵的感
情,削弱他们的战斗意志,损害部队的战斗力,最终妨害我军的作
战利益。
    本案中,被告人郭某某遗弃排长,
我军的作战利益,符合本要件。
致其被敌人杀害,
已妨害了讨论要点】
虐待部属罪的认定和处罚
【问题解说】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虐待部属罪。所谓虐待部
属罪,是指处于领导岗位的军职人员滥用职权,对部属进行精神上
的折磨或肉体上的摧残,情节恶劣,致入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
果的行为。
    1.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某符合本罪;的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处于领导岗位的军职人员,亦即行
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存着职务上的隶属关系,前者是后者的领导。隶
属关系是根据有任免权限首长的命令建立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它
不是简单的上下级关系。因此,认定隶属关系时,必须注意隶属关
系的建立应以《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所规定的任免
权限为准。隶属关系必须是同一编制序列中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行
为人与被害人之间是否构成隶属关系,是本罪成立与否的决定条件。
在职务上不构成隶属关系时,一军人对另一军人的迫害行为,如果
构成犯罪,应依照刑法有关条款予以惩罚,不应以虐待部属罪论处。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某身为某部副排长,为被害人朱某某本排
战士的直接上级领导,被告人与被害人存在隶属关系,符合本要件。
    2.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符合本罪的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我军官兵一致、平等相待的军人之间的相互
关系。
3。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符合本罪的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有意识地使被害人在相当长的
时间里遭受肉体上或精神上的痛苦。
 
第二编    分则·第九章
本案申,被告入主某某明知被害人朱某某体弱多病,经常掉队,
应当以领导和身份去关怀体贴,但却是以怨恨十刁难,甚至辱骂、踢
打待之,其主观故意非常明 的行为符合本罪的客观要件。
节恶劣,因而致人重伤或造成其他
种式样,如经常殴打、,冻饿、体罚、
·严重后果的行为。虐待的方式多
恫吓、’:人格侮辱、有病不予治
劣,一般包括持续时间长、被
害人较
授、指示他人实施虐待行为的等。
简单生硬,没有致部属重伤,或者造成
恶劣的虐待:部属行为,不构成本罪,
他严重后果的,不属于情节
即使个别部属心胸狭窄,因而
不起,敌意刁难,辱骂、殴打、肆意虐待,造成被害人不堪受辱自
杀死亡的结果。符合本要件。
    综上,被告人王
依我国刑法第443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致人死亡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问题结论】
    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虐待部属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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