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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国家司法部评定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是由知名律师张智勇发起创办,律所成立已达20年,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是目前全国专业从事刑案中规模较多、人员较多、创收较多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张智勇,执业25年,现任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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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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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0-27 来源:本站 点击:5412 |
本案中,被告入曹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所谓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是指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募
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 、本案中,被告入曹某某符合本罪的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要件是特殊主体,是履行征收税款职责的国家工f芋
人员;即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也就是指在
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和税务所中代表国家依法负有向纳税入或
税单位征收税款义务并行使征收税款职权的人员。
本案中,被告入曹某某的身份为某市某区税务瘤查大队四中队
稽查员,符合本要件。
2. 本案中,被告人曹某某的行为符合本罪的客体要件。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税收征收管理制度和国家税收机关 iit-'
正常管理活动。
本案中,被告入曹某某受贿,徇私舞弊少征、不征税款3?万余
元,侵害了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符合本要件。
3. 本案中,被告人曹某某的行为符合本罪的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本案中,被告人曹某某明知自己不征或者少征税款的行为,破
坏了有关税收管理法规,会给国家税收造成严重损失,仍然希望或
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4. 本案中,被告人营某某的行为符合本罪的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
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税务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行为首先必须是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的。
其次必须有不征、少征应征税款的行为。所谓应征税款,是措税务
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税种税率应当向纳税人征收的税款。
第二编
则·第八章
渎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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歼谓不征,是指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明知纳税人应当缴纳税款,但是
不向其征收,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决定纳税人免缴
锐款。所谓少征,是指税务枕关的工作人员向纳税人实际征收的税
款少于应征税款,或者明知不具备减税条件,弄虚作假擅自决定减
锐的。
不征、少征应征税款的行为必须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的损失。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
标准的规定 (试行)》(1999年9月 16 日公布施行)的规定,涉嫌下
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为徇私情、私利,违反规定,对应
当征收的税款擅自决定停征、减征或者免征,或者伪造材料,隐瞒
情况,弄虚作假,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
10万元以上的;(2)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不满10万元,但
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
本案中,被告人曹某某利用担任税务稽查大队稽查员职务之便,
掩盖某公司偷税逃税问题,致使不征应征税款人民币 37万余元,便
国家税收遭受较大损失,符合本要件。
综上,被告人曹某某已构成徇私舞弊少征、不征税款罪。
依我国刑法第404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造成特别
重大损失,是措造成国家税收流失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的
情形。此外本案中,被告人曹某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 16. 34
万元,已构成受贿罪,应依我国刑法第385条之规定定罪处罚。
【问题结论】
被告人曹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不征应征税款 37 万余无,造成国
家税收较大损失,构成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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