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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贪污菲、受贿罪、诈骗菲的界限
  2011-10-26 来源:本站 点击:5457

某某以欺骗手段改购货合同,获取钱财案
——浅谈贪污菲、受贿罪、诈骗菲的界限
【案情介绍】
被告人叶某某,云南某林业局医院原党支部书记(奴已离休〕
被告人美某某,某林业局生产科干部。
被告人张某某,云南某县个体户。
被告人周某某,农民,四川某货栈采购员。
    1984 年,某县木材公司的木材大量积压,县委书记和副县 _#
在干部会上号召“能人'·帮助推销,并宣布无论集体和个人,推
方米木材,奖励人民币一元。
    1984 年 10 月上旬,某林业局医院原党支部书记叶某某和i i”·····
局生产科干部美某某,多次找个体户张某某商谈,想利用张在县
旅店和饭店的便利打听某外地来的木材采购员,以便推销木材:
    1984年 10 月底,周某某来某县采购木材,住在张某某开
内。张遂介绍叶、美与周认识,四个人一起商谈了共同推销木材
商定将某县木材公司规格为长 4米的木材,说成是长 4至 6 米
司规定每立方米285元的价格提高为 305 元,并另加收 10元的
费用。同时四人进行了分工:叶、美负责办理合同及各种手续,7
保管钱物及开发票,周负责找买主。
    1984年 12 月,周某某先后找到几个要买木材的单位,并按
统一的口径与买方订立了五份共 7,000立方米木材的合同:
    1984年 12 月底至 1985 年元月,叶某、美某某充当卖方代 <
上列合同拿到某县木材公司盖了章,再由买方采购员袁某等苻1I
拿回各自单位盖了公章。办完手续后,叶、美又伙同张某某将舌、::
的单价305元改为木材公司规定的单价285 元。随后,叶某等人::
第二编
分则·第七章
li均人员说,经他们向某县木材公司交涉,将木材价格降-低7
子~ '要挟买方把降低的 20 元依旧付给他们作“劳务费”或“介绍
 则木材不能起运。经过双方讨价,最后买方迫于无奈和叶等签
' 加合同”,规定每立方米木材付给叶等“劳务费”15元。
掘“附加合同”7,000 立方米木材,叶某、张某某等人应收买方
IL ”共 105,000 元,已收现金 49,500 元。、1985 年 3 月.1 8 日此
露后,合同停止执行,所余“劳务费”未能继续收取。
;、D1 题:B
:↓某某、吴某某的行为 1应如何定性?
要点】
支贿罪、贪污罪、诈骗罪的区别
    本案在定性上有几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构成诈骗罪。理由如下:
    首先,叶、吴等人的行为是一种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诈骗行为。
·卜、吴得知县委号召帮助推销木材的消息后,与张某某、周某某柏
:;’手,共同预谋将某县木材公司规格为长四米的木材说成是四至六
!。待公司规定每立方米285元的价格说成305元,并研究了分工。
’:三专实施诈骗犯罪的开始,即进行诈骗犯罪的预备。③他们找到购买、
恸单位:后,以他们预谋的虚假事实欺骗了买方,致使买方轻信上
.与之订立了购买7,000立方米木材合同。⑧合同订立后,叶'、吴又
] 地将合同上的单价由 305元改为 285元,并虚构出是他们向某
木材公司交涉,才将木材价格降低了 20元的虚假事实,继续欺骗
买方的采购人员,并以此胁迫买方与之订立了每立方米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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