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戋谈科技人员贪污行为的认定
  2011-10-26 来源:本站 点击:5328


第二编
分则·第七章、贪污贿赂罪
——!戋谈科技人员贪污行为的认定
    设告人:袁某某,男,-50 岁,中国国 P示信托投资公司中国生物工
 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原系冶金工业部钢铁研究总院精密合金
"·很部工程师)。
    坟告人袁某某在精密合金研究部(简称精研部)工作时’于 1982
 了月至 1983 年 2 月,在负责本单位与北京制帽:厂合作研制磁疗帽
·}迂程中,利用职务之便,把用实验经费购买的日产“亚西卡”牌 135
" 相机 1 架及配件 1 套,价值人民'币 2046.40 元,据为己有。此后,
"8i美某伙同李某某(另案处理)用实验经费购买“理光”牌照相机 2 架
 仵2 套;并以购买电器件的名义购买日产“夏普”牌6060 型立体
攻录机 2 台,:哀某某分得·“理光”牌照相机及配件 1 套、“夏普”牌
·■型立体声收录机 1 台,共价值人民币 2423. 34 元。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1982 年 5 月至 1983 年.2 月,上诉人
美某应北京市制帽厂和北京市海淀区永丰工业公司的要求,与其
订了研制磁疗保健帽和磁疗保健乳罩的协议。协议规定,制帽厂提
3 万元,其中 5000 元转入精研部作为制作模具、提供-试验磁片 等
,费,其余存放北京制帽厂,用于研制纽和医院临床试验、购置仪器-、
 费、.保健费、技术补贴费等开支;永丰工业公司提供 5.4万无,其
 ))(科研费名义转入钢研院 3000 元,其余暂由永丰工业公司代管。
协议达成后,经精研部办公室副主任李某某盖了公章。李某某当 时认
.按协议规定转给精研郜的款,精研部负责财物管理;由厂方代、管
款,因不属钢研院支配,精研部不予干涉,由表某某支配。袁某某认
·转入钢研院的 8000 元,根据院内当时不成文规定,即科研人员与
新刑法案例评析
=卜单位搞协作,需向院里交 2000 至 6000 元,即允许占用工作时间.
获取相应的报酬。
在执行合同期间,除案发前尚有 3 万余无在永丰工业公司代管
外,其余 4 万余元,袁某某用于研制工作和筹建磁疗医学实验室:
1982 年 7 月至 1984 年初,袁某某先后用研制费购买了价值 1400:
余元的物品,其中为研究音乐疗.法,购买了多种型号的收录机 7 台:
为研究心理疗法和声像反馈对人情绪的影响,购买了彩色电视监衷
器 1 台;为其他方面的研究,购买了进口照相机 3 架及配件 3 套,负
离子发生器 2 台、搅拌机 1 台、英文打字机 1 台、数字,万用表 1 台等:
国无固定实验地点·上述物品除照相机 1 架、收录机 1 台暂放李某某
家中外,其余均暂放·自 己家中。袁某某购买后将上述物品放在自 己÷
中,不仅向有关领导讲过,其中有些物品还拿到原单位使用过。19:
年 3 月,衷某某所在的中国生物工程技术开发公司归属中国国际售
托公司,更名为中国生物工程公司。同年 7 月,哀某某向该公司副总
经理等人多次表示,可将上述物品提供给公司使用。
    合同签订后,袁某某根据协议,积极进行工作,提前完成了科
任务。1983 年 4 月和 1984年 3 月,经解放军总医倪等 10 余家医
的专家,鉴定,认为磁疗帽和磁疗乳罩,“疗效较好”,建议批量生产。
    1983 年下半年,经钢研院领导同意,成立:生物医学工程材料袁
术服务部(简称生医部),其任务是对外提供生物医学方面的技术S、
务,经费自筹。-袁某某为该部总工程师。生医部成立后,)工苏省徐【
市磁性材料厂工程师徐某某(原钢研院工程师)要求哀某某购买该厂
生产的磁片。袁某某购买后经筛选加工,将合格的磁片 按钢研院规定
的售价卖给永丰工业公司,为生医部积累 2万元。1984年 5 月,生匿
部因为工作需要,经领导同意,将上述款中的 6000元,汇给江苏省
州市医学科学研究所。1984 年,8 -月,中国生物工程技术开发公司
立,袁某某任总经理,原生医部.资金归该公司。' 1985 年 1 月,袁某某
带人去安、徽与当地医院筹建黄山康复中心·途经徐州,因经费不
表办必要的财务手续,从暂存徐州市医学科学研究所的 6000 元中,
 敢4000元,作为业务经费使用。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袁某某没有贪污的故意。袁某某
卡 1匕京制帽厂和永丰工业公司签订的科研课题协议,其研制费由对
百提供,并可以自由支配,而且所有开支账目,均由对方代管。如果袁
某某有贪污的故意,其经费开支账目不会让对方代为管理。袁某某把
 费用于科研,并完成协议规定的任务,明显不具有贪污的故意。
二)袁某某的行为对社会没有危害性。犯罪必须是危害社会的、应当
到刑罚处罚的行为。袁某某研制的磁疗帽和磁疗乳罩,经有关专家
鉴定,是符合科学、有较好疗效的科研成果。袁某某研究磁疗,属于开
性的科学探索,不仅产生了积极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而且受到
 外学者的重视,其行为对社会、对人民、对生产力的发展和科学技
的进步,都是有利的。袁某某研制的磁疗保健乳罩,已以个人名义:
台请非职务发明的i:实用新型专利,并已获国家专利局批准。(三)袁某
使用的研制费是对方提供的资金,不是公共财产。袁某某与有关单
·签订的委托技术开发合同,在当时的客观条件下,尽管盖了精研部
公章(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质上是哀某某个人与对方签订的
会同。袁某某所进行的磁疗开发活动,除按:正常途径购买钢研院的磁
三外,未使用过钢研院的物质技术设备,完全是利用对方提供的资
金,自行独立进行的。至于占用了正常工作时间,袁某某已向钢研院
交纳了数千元作为补偿。因此,袁某某的技术开发成果,应视为非职
令技术成果。原审法院把研制费的使用当作公共财产,认定袁某某耙
污罪:,是不妥当的,。(四)袁某某在从事磁疗研制过程中,按照协议
定有权支配和使用厂家提供的经费,不存在利用、职务之便的前提。
袁某某购买、存放、使用所购买6:器材,曾多次据实告知有关领导,并
之有采取任何非法手段。至于袁某某提取的 4000元,用于业务往来
交际活动,未办理必要的财务手续,属于违反财务制度的行为,但
应技术,与有关单位签订委托技术开发合同,自行进行磁疗技术研究.
并获得一定的技术成果,其行为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科技法规和政
策。原审人民法院以贪污罪追究袁某某的刑事责任不当,应予改;.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告袁某某无罪。
【法律问题】
袁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讨论要点】
科技人员贪污行为的认定
【问题解说】
    要确定被告人袁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即是否构成贪污
的问题,首先,我们来看看贪污罪的主体要件,贪污罪的主体必须
国家工作人员。因此,本案中,就要认定从事兼职活动的科技人员
否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就我国目前而言,科技人员可分为五卖
一是直接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
科研活动,并且其劳资、人事关系就在上述单位内的科技人员。由
这类人员本身就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因此,能够成为贪污罪的
体;二是直接在非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科于
活动,并且其劳资十人事关系就在上述单位或人才交流中心、街道
的科技人员。由于这类人员本身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因.此,
能成为贪污罪主体;三是受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和J1
民团体聘用,在上述单位中直接从事科研活动,但其劳资、人事关 】
不在上述单位内的科技人员。无论其本身是否具备国家工作人吕
份,都可视为拟定的国家工作人员,能成为贪污罪的主体;四是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托,在上述单位直接.从事科研活动
以犯罪论处。综上所述,袁某某为开发、研制磁疗生物医学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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