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刑事律师网免费咨询热线:023-63608269
网站首页 刑事法规 刑事程序 刑事评论 刑事动态 罪名详解 常见问题 服务指南 业务受理 律师空间
律所团队 经典案例 取保候审 缓刑减刑 贪污贿赂 毒品专区 经济犯罪 荣誉展台 团队简介 团队动态 联系我们  
专题推荐
诈骗罪 食品卫生安全犯罪 故意伤害(杀人)罪 盗窃罪 挪用公款罪 非法持有毒品罪 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非法经营犯罪 强奸罪 挪用资金罪 敲诈勒索罪 过失致人重伤罪 私分国有资产罪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绑架罪 抢夺罪 单位犯罪 交通肇事罪 合同诈骗罪 职务侵占罪 组织卖淫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 侵犯商业秘密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容留他人吸毒罪 聚众斗殴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站内搜索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国家司法部评定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是由知名律师张智勇发起创办,律所成立已达20年,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是目前全国专业从事刑案中规模较多、人员较多、创收较多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张智勇,执业25年,现任重....
常见问题 更多>>
运输毒品的行为-重庆律师咨询
贪污罪数额-重庆律师咨询
集资诈骗罪数额-重庆律师咨询
强奸罪量刑-重庆律师咨询
职务侵占罪-重庆律师咨询
重庆律师咨询-什么情况下可以适用....
重庆律师咨询-什么情况下可以办理....
最新动态
【智豪观点】“两高三部”出台新规....
智豪观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
三尺辩台 莫道红颜不“亮剑” —....
律师不应对法官遭受暴力袖手旁观
刘某犯妨害公务罪,智豪律师辩护免....
刘某犯妨害公务罪,智豪律师辩护免....
刘某犯妨害公务罪,智豪律师辩护免....
陈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 智....
陈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 智....
陈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 智....
刑事法规
当前位置:首页 >> 刑事法规>> ——浅谈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认定与处罚 >> 详细
——浅谈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认定与处罚
  2011-10-25 来源:本站 点击:5337

法捕捞水产品罪的认定和处罚
【问题解说】
    本案中,被告入主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所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 主
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1.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某符合本罪的主体要件。
    本罪是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
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构成本罪。在实践中,行为人有的是专门从事
捞业的,有的则是非专业人员,这部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某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芒
"力i. gi人f某某的行为符合本罪的凄体 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水产资源的管理制度。本罪的对.
具体是指各种水产品,包括各种鱼类、虾蟹类、贝类 (如牡蛎、
鱼、扇贝、珍珠贝类等)、海藻类 (如海带、紫菜、石花菜等)、
水食用水生植物类 (如莲藕、苋实等)以及其他的龟鳖、乌贼、
参等,数以千计种。其中,鱼虾、贝类是我国重要的水产品,被三.i
法捕捞的情况最为常见。需要注意的是,本罪的对象包括水生野云■
动物,还包括海藻类、淡水食用水生植物类等其他水产品,而司
实践中常忽视了对后者的保护。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某非法捕捞的是鱼,侵犯了国家管理水-~
资源制度。符合本要件。
    3.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符合本罪的主观要件

温馨提示:当今是法制社会,请合理应用法律武器维护您的正当权益。
【上一篇】浅谈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的认定与处罚
【下一篇】关于罚款的数额
相关内容
侵犯财产罪
增值税专用发票所缴纳的增值税
地方性民事法规
近亲属之间的犯罪行为
第十三章 物权总论
逃避商检案
友情链接 [申请友情链接]
中关村 | 重庆法律查询 | 法律搜索 | 中国律师之家 | 纵横法律网 | 长沙刑辩网 | 福州公司律师 | 中国律师自助建站网 | 重庆律师资源网 | 问问律师网 | 重庆律师网 | 刑事网站大全 | 重庆律师事务所 | 重庆律师网博客二 | 重庆律师 | 重庆德宁普科技有限公司 | 常州律师 | 重庆刑事辩护律师 |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 秦皇岛律师 | 重庆律师和讯博客 | 重庆法律服务网 | 重庆律师百度空间 | 重庆法律服务网 | 重庆i法律服务网 | 法度网 | 武汉交通事故律师 | 厦门法律咨询 | 重庆刑事律师网 | 爱心 | 
网站首页 | 律师团队 | 律所简介 | 服务指南 | 案例中心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渝ICP备11000256号-版权所有 渝ICP备11000256号-1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之 刑事律师咨询电话 138-8367-8219    详细地址:重庆市红锦大道57号嘉州协信中心B栋25楼 电子邮件:E—mail:1335919895@qq.com 律师在线QQ:13359198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