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张某,女,1968年生,大学文化,重庆人。2012年6月因涉嫌犯行贿罪被取保候审。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接受委托:
被取保候审后,张某及家人四处打听重庆知名的律师事务所,后从网上得知智豪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全体律师只做刑事案件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有非常丰富的办案经验,遂慕名来智豪所寻求帮助,张智勇主任亲自进行接待。张主任得知本案是张某家属接办案机关通知张某到案的电话后,张某在家属陪同下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行贿行为后,提出张某有自首情节,经过张主任的分析,张某相信智豪所的专业性,之前一直悬吊吊的心也有了落在实地的感觉,遂决定委托智豪所律师为自己辩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辩护工作:
1.运用团队资源,发挥集体智慧,制定辩护方案。智豪刑辩团队向社会公开承诺:智豪刑辩团队承办的每个案件(包括法律援助案件)都必须提交团队讨论。承办律师在详细研究卷宗材料后,理清思路,将本案提交团队讨论。所里律师充分讨论本案的行贿罪主体、是否谋取不正当利益、自首情节,尽最大努力为张某争取缓刑。
2. 秉承人性化服务的理念,为张某及家属送去贴心关怀。在办理此案的过程中,张某一直心情比较紧张,承办律师主动与其联系,为其分析案情,希望其摆正好心态。也通过与其家属联系,让家属多劝劝张某,缓解张某的心理压力。
3.精心准备,法庭辩护糅合情理法。在审判阶段,辩护律师首先论述张某个人不构成行贿罪主体,且本案所涉几家公司并未谋取不正当利益;量刑方面,张某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在法庭辩护中,辩护律师采取了法理与情理相结合的方式为当事人争取最好的结果。
辩护结果:
在承办律师及智豪刑辩团队的不懈努力下,法院经审理全部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最终判处张某缓刑。拿到判决书后,张某很开心,很感谢智豪律师的努力和帮助。
“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是智豪所一直以来的坚持和追求,本案当事人获自由便是最好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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