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刑事律师网免费咨询热线:023-63608269
网站首页 刑事法规 刑事程序 刑事评论 刑事动态 罪名详解 常见问题 服务指南 业务受理 律师空间
律所团队 经典案例 取保候审 缓刑减刑 贪污贿赂 毒品专区 经济犯罪 荣誉展台 团队简介 团队动态 联系我们  
专题推荐
诈骗罪 食品卫生安全犯罪 故意伤害(杀人)罪 盗窃罪 挪用公款罪 非法持有毒品罪 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非法经营犯罪 强奸罪 挪用资金罪 敲诈勒索罪 过失致人重伤罪 私分国有资产罪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绑架罪 抢夺罪 单位犯罪 交通肇事罪 合同诈骗罪 职务侵占罪 组织卖淫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 侵犯商业秘密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容留他人吸毒罪 聚众斗殴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站内搜索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国家司法部评定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是由知名律师张智勇发起创办,律所成立已达20年,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是目前全国专业从事刑案中规模较多、人员较多、创收较多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张智勇,执业25年,现任重....
常见问题 更多>>
运输毒品的行为-重庆律师咨询
贪污罪数额-重庆律师咨询
集资诈骗罪数额-重庆律师咨询
强奸罪量刑-重庆律师咨询
职务侵占罪-重庆律师咨询
重庆律师咨询-什么情况下可以适用....
重庆律师咨询-什么情况下可以办理....
最新动态
【智豪观点】“两高三部”出台新规....
智豪观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
三尺辩台 莫道红颜不“亮剑” —....
律师不应对法官遭受暴力袖手旁观
刘某犯妨害公务罪,智豪律师辩护免....
刘某犯妨害公务罪,智豪律师辩护免....
刘某犯妨害公务罪,智豪律师辩护免....
陈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 智....
陈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 智....
陈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 智....
亲办案例
当前位置:首页 >> 亲办案例>> 陈某被控受贿罪、贪污罪,智豪律师成功辩护贪污无罪 >> 详细
陈某被控受贿罪、贪污罪,智豪律师成功辩护贪污无罪
  2015-4-8 来源:本站 点击:5739
 案情简介:

被告人陈某,男,1980年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系某地区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某分公司原经理助理。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2728被刑事拘留,同年92被释放,次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贪污罪被刑事拘留,同月14日被依法逮捕。

起诉书指控:20119月勘察设计院承接某变形楼处理工程,勘察设计院某分公司成立变形楼处理工程项目部,并聘任被告人陈某为项目部执行经理。201111月,陈某同意使用赵某销售的水泥,并约定由赵某向陈某支付回扣,至20133月,该项目部共使用赵某销售的水泥4903吨,赵某先后通过银行转账或现金的方式给被告人陈某约5万元回扣。赵某供应水泥期间,陈某和项目部工作人员共谋虚开约400吨水泥以套取公款私分,共计套取公款约20万元,陈某分得7万元。同时,在该项目固结灌浆和钻孔劳务工程中,陈某同意使用李某的劳务队,李某分两次给予陈某约15万元回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系国有出资企业中的管理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共计20万余元,已构成受贿罪;利用职务之便,伙同他人侵吞本单位财物约20万元,已构成贪污罪。依法应数罪并罚。

 

辩护策略:

智豪律师接受委托后,经初步阅卷即明确本案属于典型的国家出资企业中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财物的案件。智豪律师事务所曾办理了大量类似案件,有着丰富的辩护实务经验。智豪律师曾专门收集、整理了类似案件涉及的法律、司法解释,最高司法机关公布的典型案例和理论界对这类问题的争议观点。智豪律师对这类案件辩护十分熟悉。

团队讨论中,智豪律师又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结合辩护经验,认为本案中被告人陈某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智豪律师从国家出资企业中国家工作人员认定的立法经过详细阐述了司法解释规定,指出1997年刑法中只将单纯、全部为国有资产、严格意义上的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视为国家工作人员;随着经济发展,2001年最高法公布批复性文件,将受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人员的也视为国家工作人员;2005年两高出台司法解释,将受国家出资企业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也以国家工作人员论。也即,司法解释不断地对刑法规定予以扩展,既然司法解释自身已经是一种扩张,那么实践就必须严格遵照司法解释执行,而不得再对司法解释做扩张解释。另外,本案中被告人是否构成贪污罪需要结合行业领域的情况具体分析。在工程建筑行业领域,施工单位工程完工后会编制《结算书》报业主方审核确定结算金额。实践中大量存在业主方审核把关不严而施工单位虚假的结算多支付工程款的情况。而本案就属于这种情况,既然工程没有最终结算,那么就不能认定被告人领取的财物为非法贪污。

 

辩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工程处理尚未决算的情况下,被告人陈某等人的行为处于不确定状态,以现有证据尚不能对陈某的行为做出准确的判断,认定为贪污罪,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由于这类案件在实践中争议较大,理论和实务界均没能达成一致,因此法院没能采信智豪律师有关国家出资企业中国家工作人员认定的相关辩护意见。但是对于贪污罪的辩护意见法院全部采纳,最终认定被告人不构成贪污罪。

 

 

 

温馨提示:当今是法制社会,请合理应用法律武器维护您的正当权益。
【上一篇】智豪律师巧辩周某行贿案 据理力争获缓刑
【下一篇】刘某犯妨害公务罪,智豪律师辩护免予刑事处罚
相关内容
雷某行贿7万余元,智豪辩护免予刑事处罚
2009重庆打黑风暴中的“赌界”名人涉黑案
信用卡诈骗罪的成功辩护
智豪律师巧辩张某行贿案 不懈努力获缓刑
刘某故意伤害致死一人、致重伤一人、致轻伤一人 于法于理于情强力辩护终获15年最轻判处
李某涉嫌诈骗罪 ——智豪辩护成功取保结案
友情链接 [申请友情链接]
中关村 | 重庆法律查询 | 法律搜索 | 中国律师之家 | 纵横法律网 | 长沙刑辩网 | 福州公司律师 | 中国律师自助建站网 | 重庆律师资源网 | 问问律师网 | 重庆律师网 | 刑事网站大全 | 重庆律师事务所 | 重庆律师网博客二 | 重庆律师 | 重庆德宁普科技有限公司 | 常州律师 | 重庆刑事辩护律师 |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 秦皇岛律师 | 重庆律师和讯博客 | 重庆法律服务网 | 重庆律师百度空间 | 重庆法律服务网 | 重庆i法律服务网 | 法度网 | 武汉交通事故律师 | 厦门法律咨询 | 重庆刑事律师网 | 爱心 | 
网站首页 | 律师团队 | 律所简介 | 服务指南 | 案例中心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渝ICP备11000256号-版权所有 渝ICP备11000256号-1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之 刑事律师咨询电话 138-8367-8219    详细地址:重庆市红锦大道57号嘉州协信中心B栋25楼 电子邮件:E—mail:1335919895@qq.com 律师在线QQ:13359198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