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刑事律师网免费咨询热线:023-63608269
网站首页 刑事法规 刑事程序 刑事评论 刑事动态 罪名详解 常见问题 服务指南 业务受理 律师空间
律所团队 经典案例 取保候审 缓刑减刑 贪污贿赂 毒品专区 经济犯罪 荣誉展台 团队简介 团队动态 联系我们  
专题推荐
诈骗罪 食品卫生安全犯罪 故意伤害(杀人)罪 盗窃罪 挪用公款罪 非法持有毒品罪 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非法经营犯罪 强奸罪 挪用资金罪 敲诈勒索罪 过失致人重伤罪 私分国有资产罪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绑架罪 抢夺罪 单位犯罪 交通肇事罪 合同诈骗罪 职务侵占罪 组织卖淫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 侵犯商业秘密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容留他人吸毒罪 聚众斗殴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站内搜索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国家司法部评定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是由知名律师张智勇发起创办,律所成立已达20年,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是目前全国专业从事刑案中规模较多、人员较多、创收较多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张智勇,执业25年,现任重....
常见问题 更多>>
运输毒品的行为-重庆律师咨询
贪污罪数额-重庆律师咨询
集资诈骗罪数额-重庆律师咨询
强奸罪量刑-重庆律师咨询
职务侵占罪-重庆律师咨询
重庆律师咨询-什么情况下可以适用....
重庆律师咨询-什么情况下可以办理....
最新动态
【智豪观点】“两高三部”出台新规....
智豪观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
三尺辩台 莫道红颜不“亮剑” —....
律师不应对法官遭受暴力袖手旁观
刘某犯妨害公务罪,智豪律师辩护免....
刘某犯妨害公务罪,智豪律师辩护免....
刘某犯妨害公务罪,智豪律师辩护免....
陈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 智....
陈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 智....
陈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 智....
常见问题 常见问题一 |
当前位置:首页 >> 常见问题>> 缓刑考验期内的罪犯属于“正在服刑的罪犯”,不能成为一般自首的主体 >> 详细
缓刑考验期内的罪犯属于“正在服刑的罪犯”,不能成为一般自首的主体
  2013-7-1 来源:本站 点击:5330

 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将准自首的主体规定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对于缓刑考验期内的罪犯是否属于“正

在服刑的罪犯”,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行为

人在缓刑考验期内的行为虽然受到一定的约束,但还不足以影响其主动向有

关单位或有关人员投案,因此,其可以成为一般自首的主体;第二种意见认为,

行为人在缓刑考验期内属于“正在服刑的罪犯”,不具备主动投案的条件,不

能成为一般自首的主体。我们同意第二种观点,即行为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不

能成为一般自首的主体,理由如下:

    缓刑是有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所以,行为人在缓刑考验期间,

具有一定的人身自由。但是,我们不能因为在此期间的行为入具有一定的人

身自由,而将缓刑犯排除在“正在服刑的罪犯”的范围之外。因为,缓刑犯针

对的是“缓刑考验期”这一阶段,故在缓刑考验期间,“缓刑考验”即为服刑,只

是与监禁犯在被控制的程度上存在差别而已,其始终处在公安机关的控制之

下,是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因此,缓刑犯也属于“正在服刑的罪犯”,不能因

为其具有一定的人身自由,而将“正在服刑的罪犯”的范围作缩小化解释,将

’正在服刑的罪犯”理解为“被关押的罪犯”。一方面,作为缓刑犯,虽然其在

平时具有一定的人身自由,但是当其一旦被司法机关传唤,无论是因何种原因

被传唤,其都将完全处在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不再具有人身自由,因为其身

份的特殊性,其被传唤到司法机关之后,司法机关会在此期间剥夺其人身自

由,而不同其他未犯罪而被传唤者。如果缓刑犯能够成立一般自首,就会产生

这样一个现象,即如实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同种罪行的两个缓

刑犯,由于一个是具有相对人身自由的,在未被司法机关传唤的情况下,交代

自已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本人其他同种罪行,构成一般自首;另一个只因是

在被司法机关传唤时交代,不具有人身自由,只能认定为坦白,这显然是不公

平的。另一方面,在缓刑考验期内的行为人虽有一定的人身自由,但其也始终

是在公安机关的控制之下,本身已经丧失了“自动投案”的前提条件,无法成

为一般自首的主体。敌行为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不能成为一般自首的主体。在

本案中,被告人李会平还处在缓刑考验期间,属于“正在服刑的罪犯”,无法成

为一般自首的主体。

 

温馨提示:当今是法制社会,请合理应用法律武器维护您的正当权益。
【上一篇】“自动投案”要件的认定与把握
【下一篇】公务员挪用公款罪一案
相关内容
BT项目应不属于政府采购法调整的范围
补充侦查
“抽象立功”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案件,在审理方式上有何要求
毒品犯罪中立功的在处罚中的体现
诈骗罪与借贷行为的界限
友情链接 [申请友情链接]
中关村 | 重庆法律查询 | 法律搜索 | 中国律师之家 | 纵横法律网 | 长沙刑辩网 | 福州公司律师 | 中国律师自助建站网 | 重庆律师资源网 | 问问律师网 | 重庆律师网 | 刑事网站大全 | 重庆律师事务所 | 重庆律师网博客二 | 重庆律师 | 重庆德宁普科技有限公司 | 常州律师 | 重庆刑事辩护律师 |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 秦皇岛律师 | 重庆律师和讯博客 | 重庆法律服务网 | 重庆律师百度空间 | 重庆法律服务网 | 重庆i法律服务网 | 法度网 | 武汉交通事故律师 | 厦门法律咨询 | 重庆刑事律师网 | 爱心 | 
网站首页 | 律师团队 | 律所简介 | 服务指南 | 案例中心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渝ICP备11000256号-版权所有 渝ICP备11000256号-1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之 刑事律师咨询电话 138-8367-8219    详细地址:重庆市红锦大道57号嘉州协信中心B栋25楼 电子邮件:E—mail:1335919895@qq.com 律师在线QQ:13359198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