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审判,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由原审人民法
院审理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方式包括开庭审理和不开庭审理两
种方式。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审判监督程序的审判方式末作明确规定。2002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
(试行]》(以下称2002年《再审程序规定》)要求;人民法院审理下列再审案
件,应当依法开庭审理: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依照第二审程序需要对事实
或者证据进行审理的;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可能对原审
被告人 (原审上诉人] 加重刑罚的;有其他应当开庭审理情形的。
同时,该司法解释规定,下列再审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原判决、裁定认
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重的;1979年刑事
诉讼法施行以前裁判的;原审被告人 (原审上诉人)、原审自诉人已经死亡,
或者丧失刑事责任能力的;原审被告人 (原审上诉入)在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监狱服刑,提押到庭确有困难的 (但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人民法
院应征得人民检察院的同意];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按规定
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经两次通知,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庭的。
需要说明的是,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对于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
定再审的案件,个别地方的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席法庭,既影响了法庭审理的
严肃性,也不利于人民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权。因此,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在
第二百四十五条中专门增加了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再审案件,同
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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