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严格来说,BT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的“建设工程”
范围
与政府采购法中所指的一般的建设工程项目不同,
BT项目超越了单纯的建筑施工领域,其将投融资与施工
建设相结合,属于一种基础设施的投融资建设模式。而政
府采购法对采购对象中建设工程范围的界定仅局限于项
目的建设,而不包含建筑工程的投融资行为。因此,严格
来讲BT项目并不属于政府采购所指的建设工程。
2、政府采购项目与 BT项目的采购价格不同
通常意义下,政府采购建设工程项目只按造价向承
包商支付采购价款,而BT项目属于投资类项目,投资人
不仅要承担建筑施工风险,还需承担较高的融资风险,因
此,投资人在造价之外还应获得较高的投资回报。而政府
采购项目一般不会考虑投资入的投资利润回报,因此在
采购价格上政府采购项目与BT项目不同。
3、政府采购预算要求与 BT项目的回购期限不符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
预算执行,采购预算是采购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各
级政府的预算按预算年度编制,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
的部门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年度本部门政府采购的项目及资金预算列出、报本级财政部门汇总,最后由政府报经同级人大审查、批准
生效并执行。’
但是,BT项目的建设与回购期通常会跨善三至五个
年度,如果要求BT项目完全按照政府采购模式运作,就
意味着预算审批机关需要在当前年度对今后三至五年甚
至更长年度的预算预先做出批复,这无疑与预算法的现
行规定产生了冲突。
可见,BT项目与政府采购项目虽在资金来源方面存
在一定的相似性,但是由于BT项目属于一种
设施投融资模式,政府采购法在立法时并没有将七考虑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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