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
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此处的“主要犯罪事实”主
要涉及两方面:一是指定罪的事实,即在具体案件的事实、情节中,行为入的行
为是否构成犯罪、是构成此罪还是彼罪的事实,此系案件犯罪事实的基础,应
属于“主要犯罪事实”;二是指量刑的事实,即对行为入的量刑有重大影响的
特定事实、情节。
《意见》第二条进一步明确:“犯罪嫌疑人多次实施同种罪行的,应当综合
考虑已交代的犯罪事实与末交代的犯罪事实的危害程度,决定是否认定为如
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虽然投案后没有交代全部犯罪事实,但如实交代的犯
罪情节重于未交代的犯罪情节,或者如实交代的犯罪数额多于未交代的犯罪
数额,一般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无法区分已交代的与未
交代的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或者已交代的犯罪数额与未交代的犯罪数额柏
当,一般不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在此,《意见、》规定以己交
代的犯罪事实与末交代的犯罪事实的危害程度,作为认定是否如实供述主要
犯罪事实的标准。而对于如何认定危害程度,《意见》提出了犯罪情节的轻
重、犯罪数额的多少两项原则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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