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的直接言词原则、英美法系的传闻证据规则,还是
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无不将被告人的对质权作为基本
的人权。因此,在刑事诉讼中,赋予被告人在法庭上向对方证人进行质证的
权利,既是衡量世界各国审判程序是否公正的重要尺度,也是世界各国普遍
承认的一项基本人权。刑事被告人有权在庭审中对那些证明其实施了犯罪行
为的人提出质疑和质问。侦查人员作为控方的支持者,当然也不能例外。侦
查人员出庭一方面可以满足被告人的质证权,确保被告人直接面对于已不利
的证人;另一方面,“一个人在对自已利益有着影响的判决制作之前,如果
不能向法庭提出自己的主张和证据,不能与其他各方及法官展开有意义的辩
论、证明和说服等,就会产生强烈的不公正感,这种感觉就源于他的权益受
到裁判者的忽视,他的道德主体地位遭到了法官的否定,他的人格遭到了贬
损。”②因此,侦查人员出庭与被告人对质,可以提高被告人在法庭审判过
程中的参与性,使其感受到他的道德主体地位得到确认,他的人格尊严受到
尊重,对裁判的结果在心理上产生一种满足感,从而彰显程序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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