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连续或者继续状态”,是指连续犯和继续犯,对这两种形态的犯罪,均应从
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例如,某甲利用职务之使,自1995年9月 3 日至1998年12
月 4 日先后10次连续盗窃自已经管的存款共计3. 5万元,其追诉期限应从最后一次犯
罪行为之日,即1998年12月4 日起计算。再如某乙在长达五年的时间内虐待其妻,其
追诉期限应从五年中的最后一次虐待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