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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时效延长的规定
  2013-6-26 来源:本站 点击:5348

时效延长,是指在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而使追诉时效暂时停止进

行。即因故使得犯罪分子的追诉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本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

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

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

限制。”根据本条规定,时效延长分两种情况:

    1·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对于接到的报案、控告、举报或自首

等材料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决定作为刑事诉讼案件予以受

理并进行侦查以后,或者在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公民自诉的案件进行

审查并决定立案审理以后,犯罪分子逃避侦查或者审判,无论逃避多久,司法机关都

可以对其进行追诉,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2.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接到上述堇

告后,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无论这种状态持续多久都不影响对犯罪分子的追诉。这

是为了有效地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督促司法机关对该立案的案件及时立

案,以免因司法工作的失误而使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

    已过追诉期限,不再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是就一个具体的罪而言,有数个罪

就有数个追诉期限。审理这类案件,要注意逐个审查。某罪的追诉期限已过,则该罪

的刑事责任可不予追究,但其他尚未超过追诉期限的罪,则仍应依法追究,不能因为

被告人有不追究的罪而对同一案件的其他罪也不作认真审查,而一律都不予追究其刑

事责任。

    已过追诉期限的案件,不再追究行为入的刑事责任。但是对其非法所得,或者因

犯罪造成经济损失,则仍应按照本法第64条和第36条规定的精神处理。如果案件已经起诉,可在裁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一并解决,或者裁定追缴非法所得,或者

责令赔偿经济损失一部或者全部。如果案件没有起诉的,可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处

理,或者由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并按照民事诉讼时效的有关规定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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