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
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
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
限制。”根据本条规定,时效延长分两种情况:
1·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对于接到的报案、控告、举报或自首
等材料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决定作为刑事诉讼案件予以受
理并进行侦查以后,或者在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公民自诉的案件进行
审查并决定立案审理以后,犯罪分子逃避侦查或者审判,无论逃避多久,司法机关都
可以对其进行追诉,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2.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接到上述堇
告后,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无论这种状态持续多久都不影响对犯罪分子的追诉。这
是为了有效地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督促司法机关对该立案的案件及时立
案,以免因司法工作的失误而使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
已过追诉期限,不再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是就一个具体的罪而言,有数个罪
就有数个追诉期限。审理这类案件,要注意逐个审查。某罪的追诉期限已过,则该罪
的刑事责任可不予追究,但其他尚未超过追诉期限的罪,则仍应依法追究,不能因为
被告人有不追究的罪而对同一案件的其他罪也不作认真审查,而一律都不予追究其刑
事责任。
已过追诉期限的案件,不再追究行为入的刑事责任。但是对其非法所得,或者因
犯罪造成经济损失,则仍应按照本法第64条和第36条规定的精神处理。如果案件已经起诉,可在裁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一并解决,或者裁定追缴非法所得,或者
责令赔偿经济损失一部或者全部。如果案件没有起诉的,可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处
理,或者由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并按照民事诉讼时效的有关规定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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