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刑事律师网免费咨询热线:023-63608269
网站首页 刑事法规 刑事程序 刑事评论 刑事动态 罪名详解 常见问题 服务指南 业务受理 律师空间
律所团队 经典案例 取保候审 缓刑减刑 贪污贿赂 毒品专区 经济犯罪 荣誉展台 团队简介 团队动态 联系我们  
专题推荐
诈骗罪 食品卫生安全犯罪 故意伤害(杀人)罪 盗窃罪 挪用公款罪 非法持有毒品罪 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非法经营犯罪 强奸罪 挪用资金罪 敲诈勒索罪 过失致人重伤罪 私分国有资产罪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绑架罪 抢夺罪 单位犯罪 交通肇事罪 合同诈骗罪 职务侵占罪 组织卖淫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 侵犯商业秘密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容留他人吸毒罪 聚众斗殴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站内搜索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国家司法部评定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是由知名律师张智勇发起创办,律所成立已达20年,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是目前全国专业从事刑案中规模较多、人员较多、创收较多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张智勇,执业25年,现任重....
常见问题 更多>>
运输毒品的行为-重庆律师咨询
贪污罪数额-重庆律师咨询
集资诈骗罪数额-重庆律师咨询
强奸罪量刑-重庆律师咨询
职务侵占罪-重庆律师咨询
重庆律师咨询-什么情况下可以适用....
重庆律师咨询-什么情况下可以办理....
最新动态
【智豪观点】“两高三部”出台新规....
智豪观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
三尺辩台 莫道红颜不“亮剑” —....
律师不应对法官遭受暴力袖手旁观
刘某犯妨害公务罪,智豪律师辩护免....
刘某犯妨害公务罪,智豪律师辩护免....
刘某犯妨害公务罪,智豪律师辩护免....
陈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 智....
陈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 智....
陈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 智....
常见问题 常见问题一 |
当前位置:首页 >> 常见问题>> 追诉期限 >> 详细
追诉期限
  2013-6-26 来源:本站 点击:5343

我国刑法中的追诉期限的长短,是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刑罚的轻


相适应的。社会危害性大、法定刑重的犯罪,追诉期限就长些;反之,社会危害性小、

法定刑轻的犯罪,追诉期限就短些。根据本法第87条的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青

追诉:(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2)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

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3)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

五年;(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

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由于刑法分则对某些罪用不同的条款或者在同一条文中规定了几个刑罚幅度,匿

此,如何理解本条所说的“最高法定刑”就产生了意见分歧。一种意见认为,是搭昊

体案件可能判处的最高刑。另一种意见则认为,是指本法对某种罪名所规定的最高刑

例如,贪污罪,本法第383条虽然规定有四个量刑幅度,但这一条所规定的最高刑是毛

刑,因此,不论贪污数额大小和情节轻重,其追诉时效一律为二十年。还有的意见主iL

为,法定最高刑是指本法规定的与具体犯罪行为的轻重相适应的量刑幅度的最高刑。因

为,法定最高刑是法定刑,而不是宣告刑。某一具体案件能否追诉,是属于审理前的

程序问题。当然,一律以罪名的法定最高刑衡量,而不看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也是

不恰当的。因为罪行轻重不同,适用的条款或量刑幅度不同,追诉期限长短也就不同.

应按照罪行的实际情况确定追诉期限长短。

    为了统一认识,最高人民法院在1985 821 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严秉

刑事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中对此作了明确的解释。它指 .

··刑法第76 (现为第87)按照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将追诉期限分别规定为长短-'\par同的四档;因此,根据所犯罪行的轻重,应当分别适用刑法规定的不同条款或相应

量刑幅度,按其法定最高刑来计算追诉期限。如果所犯罪行的刑罚,分别规定有几

或几款时,即按其罪行应当适用的条或款的法定最高刑计算;如果是同一条文中,亏

几个量刑幅度时,即按其罪行应当适用的量刑幅度的法定最高刑计算;如果只有单一

的量刑幅度时,即按此条的法定最高刑计算。”

    本法对犯罪的追诉期限还有一个特别补充规定,即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


的犯罪,“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这一规定

是完全必要的,体现了同犯罪作斗争的严肃立场,有了这一补充规定就可以避免极个

别罪恶深重的犯罪分子钻法律的空子,逃避法律制裁。

    为了进一步发展祖国大陆与台湾地区的经济、文化交流和人员往来,促进祖匡

平统一大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于l981S3 14 日和19899

日,发布了《关于不再追诉去台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当地人民政权建立前

犯罪行为的公告》,对于去台人员解放前在大陆所犯的罪行,宣布分别不同情况免予

诉:

1.     对去台人员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在大陆犯有罪行的,对其当时所犯罪行不再追诉。

   2. 对去台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犯罪地地方人民政权建立前所犯罪行,

不再追诉。

   3 对去台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犯罪地地方人民政权建立前所犯罪行,

并连续或继续到当地人民政权建立后的,追诉时效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凡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6 (现为第87)规定的,不再追诉。其中法定最高

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也不再追诉。如果认为必须追诉的,由最高人

民检察院核准。

    4. 对于去台湾以外其他地区或国家的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或者在中华

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犯罪地地方人民政权建立前所犯的罪行,分别按照去台人员的追

诉时效办理。

 


温馨提示:当今是法制社会,请合理应用法律武器维护您的正当权益。
【上一篇】追诉时效制度有利于团结国内外一切可能团结的人
【下一篇】公务员挪用公款罪一案
相关内容
BT项目应不属于政府采购法调整的范围
补充侦查
“抽象立功”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案件,在审理方式上有何要求
毒品犯罪中立功的在处罚中的体现
诈骗罪与借贷行为的界限
友情链接 [申请友情链接]
中关村 | 重庆法律查询 | 法律搜索 | 中国律师之家 | 纵横法律网 | 长沙刑辩网 | 福州公司律师 | 中国律师自助建站网 | 重庆律师资源网 | 问问律师网 | 重庆律师网 | 刑事网站大全 | 重庆律师事务所 | 重庆律师网博客二 | 重庆律师 | 重庆德宁普科技有限公司 | 常州律师 | 重庆刑事辩护律师 |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 秦皇岛律师 | 重庆律师和讯博客 | 重庆法律服务网 | 重庆律师百度空间 | 重庆法律服务网 | 重庆i法律服务网 | 法度网 | 武汉交通事故律师 | 厦门法律咨询 | 重庆刑事律师网 | 爱心 | 
网站首页 | 律师团队 | 律所简介 | 服务指南 | 案例中心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渝ICP备11000256号-版权所有 渝ICP备11000256号-1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之 刑事律师咨询电话 138-8367-8219    详细地址:重庆市红锦大道57号嘉州协信中心B栋25楼 电子邮件:E—mail:1335919895@qq.com 律师在线QQ:13359198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