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职务犯罪案件查办主体的复杂性、纪律处分与司法处理性质上的不
同,纪检监察机关移送司法机关查处的案件还须履行证据转化等程序,为加强
配合,确保各办案环节的有机衔接以及自首认定的规范性和严肃性,《意见》
规定:“对于具有自首情节的犯罪分子,办案机关移送案件时应当予以说明并
移交相关证据材料。”
需要注意的是,为方便实际办案,本规定要求仅适用于存在自首问题的情
形,不存在自首问题的无须说明和移交证据材料,以免给办案机关增加不必要
的负担。同时,《意见》的这一精神应当一体适用于坦白、退赃等量刑情节。
至于移送的具体范围和方式等问题,目前有关机关正在加紧研究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