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职务犯罪案件的实际情况,在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
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的基础上,《意见》明确了两
种无自动投案的准自首的具体情形,即( 1]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未掌
握的罪行,与办案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2)办案机关所掌握线
索针对的犯罪事实不成立,在此范围外犯罪分子交代同种罪行的。
对于上述第二种情形,有意见主张按坦白处理,以增强司法可操作性。经
研究,此情形属于实质上的准自首,故未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