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刑事律师网免费咨询热线:023-63608269
网站首页 刑事法规 刑事程序 刑事评论 刑事动态 罪名详解 常见问题 服务指南 业务受理 律师空间
律所团队 经典案例 取保候审 缓刑减刑 贪污贿赂 毒品专区 经济犯罪 荣誉展台 团队简介 团队动态 联系我们  
专题推荐
诈骗罪 食品卫生安全犯罪 故意伤害(杀人)罪 盗窃罪 挪用公款罪 非法持有毒品罪 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非法经营犯罪 强奸罪 挪用资金罪 敲诈勒索罪 过失致人重伤罪 私分国有资产罪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绑架罪 抢夺罪 单位犯罪 交通肇事罪 合同诈骗罪 职务侵占罪 组织卖淫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 侵犯商业秘密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容留他人吸毒罪 聚众斗殴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站内搜索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国家司法部评定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是由知名律师张智勇发起创办,律所成立已达20年,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是目前全国专业从事刑案中规模较多、人员较多、创收较多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张智勇,执业25年,现任重....
常见问题 更多>>
运输毒品的行为-重庆律师咨询
贪污罪数额-重庆律师咨询
集资诈骗罪数额-重庆律师咨询
强奸罪量刑-重庆律师咨询
职务侵占罪-重庆律师咨询
重庆律师咨询-什么情况下可以适用....
重庆律师咨询-什么情况下可以办理....
最新动态
【智豪观点】“两高三部”出台新规....
智豪观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
三尺辩台 莫道红颜不“亮剑” —....
律师不应对法官遭受暴力袖手旁观
刘某犯妨害公务罪,智豪律师辩护免....
刘某犯妨害公务罪,智豪律师辩护免....
刘某犯妨害公务罪,智豪律师辩护免....
陈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 智....
陈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 智....
陈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 智....
常见问题 常见问题一 |
当前位置:首页 >> 常见问题>> 办案机关采取调查措施期间的自首认定 >> 详细
办案机关采取调查措施期间的自首认定
  2013-6-24 来源:本站 点击:5444

 对于纪检监察机关采取调查措施期间交代罪行的,能否认定为自首,理论

和实践部门长期存在分歧:一种意见认为,纪检监察等办案机关不是法律规定

的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调查期间如实交代罪行的,均可认定为自首;另一

种意见认为,不宜一概以有无自动投案作为是否成立自首的条件。该意见论

者又分为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主张以办案机关是否立案作为成立自首与

否的认定基准;另一种观点主张以办案机关是否确切掌握犯罪事实作为认定

基准。

    经研究,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成立自首的两个法定要件,两

者缺一不可,必须同时具备。在纪检监察机关采取调查措施期间交代罪行的

自首认定,同样应当以此为准。纪检监察部门的办案活动虽然不属于司法活

动,但其所采取的调查谈话、调查措施与司法机关的讯问、强制措施的内容、目

的、效果基本相同,两者具有可比性。当前职务犯罪案件多以纪检监察部门的

调查为前置程序,如将纪检监察部门调查期间交代罪行的一概以自首论,势必

导致职务犯罪案件自首认定的不当扩大,并在职务犯 案件和非职务犯罪案

件的自首认定中产生实质性的不公。从有利于案件查办的角度出发主张区别

情形分别认定的意见,缺乏法律和理论支撑:一方面,在办案机关立案之前的

初步核实阶段即有可能采取“两规”、“两指”等调查措施,办案实践中的立案

具有一定的迟滞性;另一方面,自首的认定问题与办案机关是否掌握犯罪事实

的确切证据无关。为此,《意见》规定:“没有自动投案,在办案机关调查谈话、

讯问、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期间,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掌握的线

索所针对的事实的,不能认定为自首。”同时,鉴于纪检监察机关办案的特殊

性,《意见》对自动投案规定了具体的认定标准,即“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分子未

被办案机关掌握,或者虽被掌握,但犯罪分子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或者未

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时,向办案机关投案的,是自动投案”。

    在理解本规定时,应注意以下四点:

    第一,犯罪事实、犯罪分子是否被掌握,犯罪分子是否被采取调查措施或

者强制措施,是相对于办案机关而言的。这里的办案机关仅限定为纪检、监

察、公安、检察等法定职能部门,为避免实践执行中可能产生的误解,《意见》

进一步明确:“犯罪分子向所在单位等办案机关以外的单位、组织或者有关负

责人员投案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第二,纪检、监察机关办案程序一般是先初步核实,后立案,再调查,依照

有关规定,在初步核实阶段也可以采取包括“两规”在内的调查措施。因此,

这里的“调查”,指的是措施意义上的调查,而非程序意义上的调查。

    第三,“调查谈话”不同于戒勉谈话,一般措的是立案后依照有关调查程

序进行的谈话。考虑到办案实践中立案情况较为复杂,为方便实践部门根据

案件情况作出更为合理的认定取舍,敌《意见》对此未作进一步明确。

    第四,《意见》特别规定“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
温馨提示:当今是法制社会,请合理应用法律武器维护您的正当权益。
【上一篇】“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认定
【下一篇】公务员挪用公款罪一案
相关内容
BT项目应不属于政府采购法调整的范围
补充侦查
“抽象立功”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案件,在审理方式上有何要求
毒品犯罪中立功的在处罚中的体现
诈骗罪与借贷行为的界限
友情链接 [申请友情链接]
中关村 | 重庆法律查询 | 法律搜索 | 中国律师之家 | 纵横法律网 | 长沙刑辩网 | 福州公司律师 | 中国律师自助建站网 | 重庆律师资源网 | 问问律师网 | 重庆律师网 | 刑事网站大全 | 重庆律师事务所 | 重庆律师网博客二 | 重庆律师 | 重庆德宁普科技有限公司 | 常州律师 | 重庆刑事辩护律师 |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 秦皇岛律师 | 重庆律师和讯博客 | 重庆法律服务网 | 重庆律师百度空间 | 重庆法律服务网 | 重庆i法律服务网 | 法度网 | 武汉交通事故律师 | 厦门法律咨询 | 重庆刑事律师网 | 爱心 | 
网站首页 | 律师团队 | 律所简介 | 服务指南 | 案例中心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渝ICP备11000256号-版权所有 渝ICP备11000256号-1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之 刑事律师咨询电话 138-8367-8219    详细地址:重庆市红锦大道57号嘉州协信中心B栋25楼 电子邮件:E—mail:1335919895@qq.com 律师在线QQ:13359198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