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交代被通缉、被网上追逃(即录入全
国公安信息网络在逃人员信息数据库)的其他罪行,能否认定为F'司法机关还
未掌握”,存在分歧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判断司法机关是否掌握应当实事求
是,以采取强制措施的司法机关是否实际掌握为标准。另一种意见认为,如果
该司法机关在通缉令发布范围之内,或者该罪行已网上追逃,就应认为已掌
握。
我们同意后一种意见,理由是:近年来,随着电脑网络技术的不断推广普
及,全国公安机关的网上追逃系统已得到广泛运用,公安力量在相当程度上被
有效整合为一体。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后有上网比对的职责和工作程
序,只要余罪被通缉且该公安机关又在通缉令发布范围之内,或者余罪被网上
追逃,一般都能够查实。因此,《意见》明确,如果余罪已被通缉,而采取强制
措施的司法机关又在通缉令发布范围之内,或者余罪已录入全国公安信息网
络在逃人员信息数据库的,应视为司法机关已掌握,否则,应以该司法机关是
否实际掌握该罪行为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