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一般不适用减刑。如
果在缓刑考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参照本法第78条的规定,予以减刑,同时
相应地缩减其缓刑考验期限。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相应缩
减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低于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
于二个月,判处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