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有期徒刑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减刑幅度为:如果确有悔改表现
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如果确有悔改表现并有
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减刑不超过二年有期徒刑。被判处十年
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如果悔改表现突出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得超过二年有期徒刑;如果悔改表现突出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得超过三年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为: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
般在执行一年半以上方可减刑,;两次减刑之间一般应当间隔一年以上。被判处十年以
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次减二年至三年有期徒刑之后,再减刑时,其间隔时间一般不
得少于二年。被判处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比照上述规定,适当缩短起始和
间隔时间。
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在有期徒刑罪犯减刑时,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可以酌减。酌减后剥夺政治
权利的期限,最短不得少于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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