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适用减刑的法定条件。如果刑罚执行中没有悔改或立功表现,无论原判处的
刑罚执行了多久,也不能减刑。
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只要具备其中一项,就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
刑。本法没有规定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具体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
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指出,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对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提出申诉的,要依法保护其申诉权利。对罪犯的申诉应当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应当一概认为是不认罪服法。
立功表现”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检举、揭发监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
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2)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3)在生产、科研中
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4)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5)有
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事迹的。
重大立功表现”是措具有本条规定的应当减刑的六种表现之一的情形。即:(1)
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2)检举监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3)有发
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5)在抗御自然
灾害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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