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是由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
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因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我国的减刑是一种司法
制度,由人民法院适用。
减轻原判刑罚,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将原判较重的刑种减为较轻的刑种。如
把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但有期徒刑不能减为拘役或者管制 ;二是将原判较长的刑
期减为较短的刑期。如原判十五年有期徒刑,减刑三年,还有十二年有期徒刑。
减刑不是改判。改判是对锗判的纠正,即原判决在认定事实或者溘用法律上确有
错误,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将原判决撤销,经重新审理所作出的判决。减刑则是在原则
正确的前提下,按照减刑的条件和程序,将原判刑罚适当减轻。显然,两者在性质、适
用程序和作用上都不相同。
减刑制度,是在我国长期改造罪犯的实践中建立并逐步完善的。这个制度体现了
我国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改造相结合的政策。在我国,一切危害国家和人
民利益的犯罪行为都要受到刑罚的制裁。但是,经过服刑改造,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
现的,都可以得到减刑的宽大处理。这有利于巩固改造成果,对加速犯罪分子改造. 实
现刑罚的目的,有着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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