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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2013-6-17 来源:本站 点击:5468

缓刑是对一些确实不会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限内,经过考验,如果没

有法定情况,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予执行的一项刑罚制度。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

子,在缓刑考验期内,应当遵守本法第76条的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或国务院公安部门的监督管理规定,遵守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这是考察

缓刑犯犯罪态度、社会危害性的一个方面。如果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有一般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1理规定的行为,例如行政拘留.、劳动教养等,可不予撤销缓刑,

只有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时,

才应当撤销缓刑,并且执行原判刑罚。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假释缓刑罪犯在假释缓刑考验期内有违法行为尚未构

成犯罪是否能送劳动教养问题的复函》中指出,如果罪犯在考验期内有尚未构成犯罪

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行政拘留或者劳动教养的,可在行政拘留或者劳动教养期间,继

续对其进行假释或者缓刑考察。从这个复函可以看出,缓刑犯在缓刑考验期间违反法

律法规或者监管规定达到的“情节严重”,应当是指行为性质恶劣并且已经接近于构成

犯罪。因为行为若只是达到依法进行行政拘留或者劳动教养的程度,仍然可以继续进

行缓刑考察,可见我国司法解释的精神也是要求从严把握“情节严重”。

   情节严重只是一个抽象性的规定,如何判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

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达到情节严重的

程度,我国法律并没有做出进一步规定。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一般要达到有理由担心

缓刑犯将重新犯罪,也就是说不再符合缓刑适用的实质要件,因此应当撤销缓刑,一

般认为,可以结合以下几个方面来判断缓刑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

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的行为是否达到情乇

严重:(1)缓刑犯实施违法违规行为时的主观心态。行为时的主观心态是故意还是

失,动机是卑劣还是一般甚至是情由可原,能够反映出缓刑犯的人身危险性的大4

再犯可能性的大小。(2)缓刑犯实施违法违规行为时的客观行为情况。实施行为 

采取的手段有一般和恶劣之分,如果手段恶劣,则说明了缓刑犯人身危险性比较大.

以或者应当撤销缓刑。(3)缓刑犯实施违法违规行为所侵害的法益的大小以及造戌亏

害结果的大小。一般来说,侵害的法益和造成的危害结果都是判断缓刑犯情节是否

重的依据。(4)缓刑犯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监管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

令的次数与持续时间。如果缓刑犯没有值得宽宥的理由而多次或者持续脱离监管或者

违反其应当遵守的规定和应当履行的义务,则说明缓刑犯并没有真诚悔过,并因软号

理由相信他有可能再次危害社会,所以应当对他撤销缓刑。

    此外在司法实践中,缓刑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或者发现有“漏罪”的,应

当由哪个人民法院撤销缓刑?如果原来是上级人民法院宣告缓刑的,审判新罪的下级

人民法院能否撤销缓刑?这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1985 8 21 日在《关于人民法

院审判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 ()》中作了明确规定,

即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绥刑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需要撤销缓刑的,依照我国刑

事诉讼法有关管辖的规定,并考虑到最高人民法院19561124 日《关于宣告缓刑

或假释的罪犯另犯新罪,应由哪一个法院撤销假释或缓刑等问题的批复》的精神,应

当由审判新罪的人民法院,在审判新罪时,对前罪判决宣告的缓刑予以撤销。如果原

来是上级法院宣告缓刑的,审判新罪的下级法院也可以撤销原判宣告的缓刑,并将前

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条的规定决定执行刑罚;但是,不能改孪原判的刑罚

也不能撤销原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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