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缓刑犯在宣告缓刑以前还有其他应当判处刑罚而没有判决的罪行称之为“漏
罪”。发现缓刑犯在缓刑宣告以前还有没判决的其他罪行,这说明犯罪分子没有彻底交
待自己的罪行,没有真正悔改和认罪服法,这种罪犯往往不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应
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应当对新发现的犯罪定罪判刑,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
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如果必须判处实刑,则应撤销缓
刑,已经执行的缓刑考验期,不予折抵刑期。但是,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日期应
予折抵刑期。如果犯罪分子“漏罪”轻微,前罪与“漏罪”并罚后实际执行的刑罚,仍
然符合适用缓刑条件的,仍可宣告缓刑,已经执行的缓刑考验期,应当计算在新决定
的缓刑考验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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