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规定:“.···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
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本法第77条规定的情形主要是指:被宣告缓刑的犯
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发现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
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缓刑考验期,是指有关部门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依法进行监督考察的一定期限。
缓刑犯在这个考验期限内要接受监督考察,要遵守有关规定和履行相关义务,受到一
定约束,因此这个考验期不能过长,否则会比实际执行刑罚给犯罪入带来的痛苦还要
大。同时考验期也不能过短,因为缓刑犯并不被实际执行刑罚,如果考验期过短就会明显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并且在一个短期限内也很难达到教育改造缓刑犯的目的。
因此,应当对缓刑犯的考验期限设定一个范围,在这个期限范围内由审判人员根据犯
罪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和个入情况选择一个相对应的考验期限。本法第73条规定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
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我国刑法规定了缓刑考蛰
期的上限和下限,然后由法官在此限度内自由裁量并最终确定缓刑考验期限。这个痿
度比较合理,因为如果考验期过长,则可能会影响缓刑犯改造的积极性;而如果考鳖
期过短,又不足以实现罪犯再社会化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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