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 (八)》于本条明确规定,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
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第一,缓刑社区矫正的正义价值。缓刑社区矫正的正义价值体现在:一方面缓刑
社区矫正通过缓和因法律规定不公正而导致的轻罪重判的矛盾而体现其实现正义的价
值。另一方面缓刑社区矫正的实施,从犯罪人角度而言,关注犯罪人的权利地位和要
求,体现了刑罚主义观念由社会本位向个人本位的倾斜,反映了人类对个人本位正义
观念的追求;从受害人角度而言,看到犯罪人被判处缓刑后并不是“一缓了之”,而是
进入社区实施规范化、个别化地矫正,会认为犯罪人受到了惩罚,正义得到了实现。
第二,缓刑社区矫正维护社会秩序的价值。对社会秩序的维护是刑罚公认 价值,
缓刑的社区矫正则通过实现特殊预防目的来体现其维护社会秩序的价值。当代社会的
特殊预防已经不再局限于传统意义上的通过对犯罪入适用一定的刑罚,使之永久或在
一定时期内丧失再犯的能力,而是扩展到通过各种矫正措施消除犯罪入的人身危险性,
使之彻底打消犯罪念头,复归社会。缓刑社区矫正通过消除短期自由刑的弊端而实现
特殊预防的目的,并通过保留实际执行原判刑罚的可能性而促进这一特殊预防目的实
现。
第三,缓刑社区矫正的人道价值。人1道性是现代刑法追求的价值目标之一,随着
人类的发展,生产力的提高,人类日益将眼光放在平等、人权保障等方面。人道的基
本要求就是人类出于良知而在其行为中表现出的善良与仁爱的态度与做法,即把任何
一个入都作为人来看待。缓刑社区矫正体现的便是宽容精神,国家和社会给予犯罪人
复归社会的机会、为其创造矫正的条件和环境,注重对犯罪人的引导、帮助和矫治,这
些具有社会福利性的内容符合行刑人道主义的最高层次,使缓刑犯的人格得到改造和
健康发展,实现其人生价值,因此缓刑社区矫正是符合人类的本性和人道价值的。
第四,缓刑社区矫正的效益价值。对缓刑犯实施社区矫正,进行有针对性的指导
和教育,较好地预防其重新犯罪,有助于实现刑罚的个别预防目的,会起到较好的效
果。-社区矫正缩短了犯罪人再社会化的进程,在开放的社会中对其实施矫正,使其保
持与家庭和社会的联系,既避免了监禁刑的不利影响,又承担起对家庭和社会的责任,
还可以满足受害人的赔偿需要,无论对社会还是对个人均是有所贡献的。-同时,缓刑
社区矫正能够节省刑事司法资源,节省监禁矫正所需要投入的巨额成本,还可以-节省
社会对出狱人的救济资源,有助于国家利用有限的司法资源来提高犯罪人的整体改造
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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