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人员正当的恋爱、结婚,不受任何限制,只要符合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就完
全受法律保护。早在1963年8月 31 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都在《关
于徒刑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等罪犯的恋爱与结婚问题的联合批复》中明确规定:“被
判处徒刑缓刑和假释的罪犯,在缓刑或假释期间,他们的恋爱与结婚问题,只要合于
婚姻法规定的条件,是可以允许的,不必经过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审查批准。
总之,缓刑人员在缓刑考验期间所享受的权利和待遇是广泛的,虽然有个别权
受到必要的限制,但这无疑有利于对缓刑犯的教育改造,促使其悔过自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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