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人事部1982年、9月的有关批复,国家职工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仍留
原单位继续工作的,其缓刑期的工资或工作年限的计算问题,应根据不同情况对待,即:
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在缓刑期间可以计算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被剥夺政治权利
的,其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应从恢复政治权利后重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