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刑事律师网免费咨询热线:023-63608269
网站首页 刑事法规 刑事程序 刑事评论 刑事动态 罪名详解 常见问题 服务指南 业务受理 律师空间
律所团队 经典案例 取保候审 缓刑减刑 贪污贿赂 毒品专区 经济犯罪 荣誉展台 团队简介 团队动态 联系我们  
专题推荐
诈骗罪 食品卫生安全犯罪 故意伤害(杀人)罪 盗窃罪 挪用公款罪 非法持有毒品罪 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非法经营犯罪 强奸罪 挪用资金罪 敲诈勒索罪 过失致人重伤罪 私分国有资产罪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绑架罪 抢夺罪 单位犯罪 交通肇事罪 合同诈骗罪 职务侵占罪 组织卖淫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 侵犯商业秘密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容留他人吸毒罪 聚众斗殴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站内搜索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国家司法部评定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是由知名律师张智勇发起创办,律所成立已达20年,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是目前全国专业从事刑案中规模较多、人员较多、创收较多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张智勇,执业25年,现任重....
常见问题 更多>>
运输毒品的行为-重庆律师咨询
贪污罪数额-重庆律师咨询
集资诈骗罪数额-重庆律师咨询
强奸罪量刑-重庆律师咨询
职务侵占罪-重庆律师咨询
重庆律师咨询-什么情况下可以适用....
重庆律师咨询-什么情况下可以办理....
最新动态
【智豪观点】“两高三部”出台新规....
智豪观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
三尺辩台 莫道红颜不“亮剑” —....
律师不应对法官遭受暴力袖手旁观
刘某犯妨害公务罪,智豪律师辩护免....
刘某犯妨害公务罪,智豪律师辩护免....
刘某犯妨害公务罪,智豪律师辩护免....
陈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 智....
陈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 智....
陈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 智....
常见问题 常见问题一 |
当前位置:首页 >> 常见问题>> 坦白从宽处罚原则 >> 详细
坦白从宽处罚原则
  2013-6-14 来源:本站 点击:5496

 本条规定,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丢

生的,可以减轻处罚。”参照自首的规定确立了对坦白的犯罪人的处罚原则。在对自首

犯处罚时,首先要从理论上揭示自首从宽处罚的根据。自首从宽处罚,是由于自首

为表明了犯罪人人身危险性的减小。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即犯罪人再次犯罪的可能性:

自首的犯罪入自愿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放弃了人身自由,从而也就失去了在

会上重新犯罪的自由。而且,自首的犯罪人既然自愿承担犯罪所带来的法律后果,一般而言就意味着其改过从善的决定。因而,自首犯的再犯可能性比没有自首的犯罪的再犯可能性要小。这是法律上对自首犯从宽处罚的一个根据。对自首犯从宽处罚迁有一个重要的功利因素,即国家通过鼓励犯罪人投案自首,节约司法成本。犯罪人犯罪以后如果不投案自首而畏罪潜逃,司法机关为破获案件、查清真相,必然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投案自首则使案件及时大白于天下,减少司法投入,为司法机顺利地进行侦查、起诉、审判提供了方便。另外,自首从宽还可以起到分化、瓦解罪人,减少犯罪现象的作用。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功利效果的考虑也是对自首的犯妻人从宽处罚的根据之一。

    自首是犯罪人犯罪后主动归案,而坦白是犯罪人被动归案,相比较而言,坦白转

犯罪人其人身危险性减弱的程度不如自首的犯罪人,而且坦白是在司法机关动用一三

的侦查、拘捕等措施之后的行为,其对司法资源的节省程度和对司法目的实现的积番

意义也不如自首。因此,对坦白规定的从宽处罚幅度应该小于对 自首的犯罪人的从量

处罚幅度。但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在犯罪人被动归案的情况下,司法机关虽已掌

握了犯罪人的基本犯罪事实,但没有也不可能详尽无疑地掌握其犯罪事实,更不可能

已经达到可·以定罪量刑的程度,还需进一步的查证。犯罪人如果消极抵触,拒不认罪,

必给司法机关查清犯罪事实带来障碍和阻力,从而消耗更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甚

至可能因为客观条件限制和侦查能力有限而使犯罪人最终逃脱法律的制裁。反之,犯

人如果坦白罪行,无疑会有利于司法机关更迅速、更准确地查清犯罪事实,从而节

寄用于办案的各类司法资源。所以,坦白从宽处罚原则的确立,要在遵循罪刑相适应

原则的基础上,适当加大坦白从宽的幅度,充分利用包括立法在内的各种从宽方式,使

垣白从宽得以切实贯彻,使得走坦白道路对于任何一名在行为选择上趋利避害的犯罪

L具有实实在在的感召力;同时,从宽幅度还应取决于案件本身的具体情况。例如,坦

白对于案件破案和定案的意义程度等;出于特殊预防的目的,从宽幅度的掌握还应考

虑坦白者是否真诚悔罪、坦白时间的早晚以及对刑事诉讼的影响等。

 

 

温馨提示:当今是法制社会,请合理应用法律武器维护您的正当权益。
【上一篇】坦白的司法认定和操作
【下一篇】公务员挪用公款罪一案
相关内容
BT项目应不属于政府采购法调整的范围
补充侦查
“抽象立功”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案件,在审理方式上有何要求
毒品犯罪中立功的在处罚中的体现
诈骗罪与借贷行为的界限
友情链接 [申请友情链接]
中关村 | 重庆法律查询 | 法律搜索 | 中国律师之家 | 纵横法律网 | 长沙刑辩网 | 福州公司律师 | 中国律师自助建站网 | 重庆律师资源网 | 问问律师网 | 重庆律师网 | 刑事网站大全 | 重庆律师事务所 | 重庆律师网博客二 | 重庆律师 | 重庆德宁普科技有限公司 | 常州律师 | 重庆刑事辩护律师 |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 秦皇岛律师 | 重庆律师和讯博客 | 重庆法律服务网 | 重庆律师百度空间 | 重庆法律服务网 | 重庆i法律服务网 | 法度网 | 武汉交通事故律师 | 厦门法律咨询 | 重庆刑事律师网 | 爱心 | 
网站首页 | 律师团队 | 律所简介 | 服务指南 | 案例中心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渝ICP备11000256号-版权所有 渝ICP备11000256号-1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之 刑事律师咨询电话 138-8367-8219    详细地址:重庆市红锦大道57号嘉州协信中心B栋25楼 电子邮件:E—mail:1335919895@qq.com 律师在线QQ:13359198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