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规定,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丢
生的,可以减轻处罚。”参照自首的规定确立了对坦白的犯罪人的处罚原则。在对自首
犯处罚时,首先要从理论上揭示自首从宽处罚的根据。自首从宽处罚,是由于自首
为表明了犯罪人人身危险性的减小。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即犯罪人再次犯罪的可能性:
自首的犯罪入自愿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放弃了人身自由,从而也就失去了在
会上重新犯罪的自由。而且,自首的犯罪人既然自愿承担犯罪所带来的法律后果,一般而言就意味着其改过从善的决定。因而,自首犯的再犯可能性比没有自首的犯罪的再犯可能性要小。这是法律上对自首犯从宽处罚的一个根据。对自首犯从宽处罚迁有一个重要的功利因素,即国家通过鼓励犯罪人投案自首,节约司法成本。犯罪人犯罪以后如果不投案自首而畏罪潜逃,司法机关为破获案件、查清真相,必然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投案自首则使案件及时大白于天下,减少司法投入,为司法机顺利地进行侦查、起诉、审判提供了方便。另外,自首从宽还可以起到分化、瓦解罪人,减少犯罪现象的作用。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功利效果的考虑也是对自首的犯妻人从宽处罚的根据之一。
自首是犯罪人犯罪后主动归案,而坦白是犯罪人被动归案,相比较而言,坦白转
犯罪人其人身危险性减弱的程度不如自首的犯罪人,而且坦白是在司法机关动用一三
的侦查、拘捕等措施之后的行为,其对司法资源的节省程度和对司法目的实现的积番
意义也不如自首。因此,对坦白规定的从宽处罚幅度应该小于对 自首的犯罪人的从量
处罚幅度。但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在犯罪人被动归案的情况下,司法机关虽已掌
握了犯罪人的基本犯罪事实,但没有也不可能详尽无疑地掌握其犯罪事实,更不可能
已经达到可·以定罪量刑的程度,还需进一步的查证。犯罪人如果消极抵触,拒不认罪,
必给司法机关查清犯罪事实带来障碍和阻力,从而消耗更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甚
至可能因为客观条件限制和侦查能力有限而使犯罪人最终逃脱法律的制裁。反之,犯
人如果坦白罪行,无疑会有利于司法机关更迅速、更准确地查清犯罪事实,从而节
寄用于办案的各类司法资源。所以,坦白从宽处罚原则的确立,要在遵循罪刑相适应
原则的基础上,适当加大坦白从宽的幅度,充分利用包括立法在内的各种从宽方式,使
垣白从宽得以切实贯彻,使得走坦白道路对于任何一名在行为选择上趋利避害的犯罪
L具有实实在在的感召力;同时,从宽幅度还应取决于案件本身的具体情况。例如,坦
白对于案件破案和定案的意义程度等;出于特殊预防的目的,从宽幅度的掌握还应考
虑坦白者是否真诚悔罪、坦白时间的早晚以及对刑事诉讼的影响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