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对其所犯的数罪,依照刑法分则的规定,一个罪一个罪地确定罪名,裁量刑 .
按照刑法总则规定的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并在判决书中作出明幸
反映。用这样的方法解决数罪并罚问题,可以清楚看出审判人员对每一个罪是怎样定
罪量刑的,最后执行的刑罚是如何确定的,便于上级法院监督、检查,也便于上级注
院处理上诉、抗诉的案件。如果发现数罪并罚中有一罪处理不当,上级法院可以直姜
作出维持原判哪一项、撤销原判哪一项、改判原判哪一项的判决或裁定;在某一罪行
受到赦免时,只需将被赦免的某罪的刑罚从原判决决定执行的刑罚中减去,无需改交
原判。这样,不涉及原判决的法律效力,有利于保持判决的稳定性,也有利于保障祛
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对数罪不能采用“估堆”的方法。即不能多靠
只分别定罪而不分别量刑,只将数罪作为一个整体笼统地量刑。这种“估堆”方法不
能保证准确地适用法律,也不能保证办案质量。
现在法院对犯罪人适用数罪并罚的判决书,能够反映出各罪的定罪量刑情况,茛
告人可以从中知道法院对他是怎样定罪量刑的,如果不服法院第一审的判决,就可以
有针对性地提出上诉,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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