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科原则,又叫相加原则、合并原则。就是根据有罪必罚和一罪一罚的原则,对
犯罪分子所犯数罪,分别定罪判刑,数刑相加,其总和刑期即是应执行的刑罚。例如,
某甲犯三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年、七年。三罪所判刑罚相加,总和刑期为
有期徒刑十五年,即某甲就应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这种方法看起来是合理的,但是,
对犯数个较重罪行的犯罪分子来说,实际执行各罪所判处的刑罚的总和,有时是很困
堆的,甚至是不可能的。例如,按此原则,有的犯罪入可能被判处几十年甚至百年徒
刊。这过于严厉,也无实际意义。因为人的生命是有限的。特别是当一人所犯数罪被
判处的多种刑罚中,有死刑或无期徒刑时,如果执行死刑或者无期徒刑,其他各罪所
判处的刑罚也无从执行。因此,目前世界各国单纯采用并科原则的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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