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来说,量刑的主要任务是:
1. 决定对犯罪分子是否适用刑罚
虽然应受刑罚处罚是犯罪的基本特征之一,而且通常情况下,对大多数被定罪的
犯罪分子,都是以实际判刑为最终结局,但是,并不是对任何犯罪分子都必须适用刑
罚,根据本法第37条的规定,如果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
刑罚。此外,本法中规定了不少允许免除处罚的法定情节,对于具备这些情节的犯罪
分子·也可能被免除刑罚。因此,审判机关在适用刑罚时,对于危害并不十分严重的
犯罪分子,首先需要决定有无判刑的必要,决定是否判处刑罚。
2.决定对犯罪分子判处何种刑罚
这是量刑活动的主要内容。对于不应该免除刑罚的犯罪分子而言,判刑是必然的
结局,这是有罪必罚的当然要求。不过,由于不同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并不完全相同,
不同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也会有很大差别,根据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审判机关必须对
每个案件的每个犯罪分子,都要判处与其客观危害与主观恶性相适应的刑罚。本法规
定了完善的刑罚体系,同时对不同的犯罪也规定了不同幅度的法定刑,对不同的犯罪
情节也规定了不同的处罚原则。因此,量刑时,人民法院必须根据公正、公平的要求,
依法决定对需要判刑的犯罪人实际判处何种刑罚。实际判刑具体又包括两方面内容,一
是决定判处何种刑种,例如判处何种主刑,是否需要判处附加刑;二是决定判处何种
程度的刑罚。因为对自由刑、财产刑、资格刑而言,-般都有轻重程度之分,-旦决
定适用其中某种刑种,就必须要确定判刑的程度。在我国,法定刑是相对确定的,而
宣告刑则必须是绝对确定的。
3. 决定对被判刑的犯罪分子是否适用某种刑罚制度
本法根据犯罪行为的不同情况,规定了不少特殊的刑罚制度,这些制度虽然不是
刑种,不影响处罚的严厉程度,但是却能影响到所判刑罚的执行方式,因此. 审判机
关在作出量刑判决的同时,还必须决定是否适用这些制度。这些制度主要有两项:一是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制度;二是缓刑制度。它们直接影响到法院所判处刑罚执行的时间,是立即执行,还是缓期执行,与犯罪分子个人切身利益密切相关,
法院在量刑时,对于符合法定的适用死缓、缓刑制度条件的犯罪分子,应当在判决中同时决
定适用这些制度。它们也是量刑的重要内容。
此外,在一人犯数罪的情况下,审判机关在量刑时,在对各罪分别量刑的基础上,还需要根据法定的数罪并罚原则和方法,对所判的数刑进行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
量刑是刑事诉讼活动的重要环节,并具有承前启后的作用。它紧接定罪,是定罪后
通常要跟随出现的后果。同时,它又是刑罚执行的前提,行刑是量刑的自然延伸和
逻辑后果。因此,量刑质量如何,对于实现刑法价值具有重要意义。量刑轻重,直接
表明犯罪危害程度的轻重,表明国家对犯罪行为所作否定评价的程度。如果说、定罪
说明行为人犯了什么罪,那么,量刑则可表明犯罪分子犯了多么严重的罪。因此,量刑也能反过来说明定罪的正确性。正确定罪的重要意义是为恰当量刑奠定基础,即使定罪正确,但是如果量刑不公,判决仍然是不公正的,从而也会使正确定罪的意义大为减少。对于行刑来说,量刑决定着行刑的方向,只有正确量刑,才能为正确行刑奠定基础。如果量刑失当,越是严格执行所判刑罚,给社会造成的不公正的后果也就可
能越严重。因此,量刑作为刑事审判活动的重要环节,它既连接着定罪与行罚,又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定罪,决定着行刑。因此,正确量刑,对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维护刑事诉讼结果的公正性,都有重要的意义。量刑不公,刑法价值就会受到损害,同时它也会使法律的尊严遭到损害,使人民法院判决的严肃性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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