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亦称罪犯的社会内处遇,是相对于将罪犯监禁于狱中的设施内处遇而
手约,也就是将罪犯放到社会上进行教育改造的一种非监禁性刑罚执行措施。它具有
以下特征:
1. 刑事制裁性
社区矫正是对罪行轻微或经过一定刑期的执行后不需要继续在监狱服刑的罪犯实
施的非监禁性刑罚执行方式。社区矫正的刑事制裁性首先体现在社区矫正的对象是罪
犯.个人实施犯罪行为是采取社区矫正措施的基本前提;其次在于社区矫正的刑罚惩
罚性。我国现行社区矫正的惩罚性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1)社区矫正对象的人身自
由和行动受到一定限制。例如根据《刑法》第39条、第75条、第84条的规定,被判
处管制、被宣告缓刑和假释的犯罪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报经执行机关、考
察机关或者监督机关的批准。(2)社区矫正对象要服从管理和监督。例如《刑法》规
定、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和假释的犯罪人要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1 要
遵守执行机关、考察机关或者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3)社区矫正对象的某些权
利被剥夺。例如《刑法》第39条、第54条分别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人,未经执行机
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出版、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被剥夺
政治权利的犯罪人,除了不得行使言论、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之外,还
不得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得行使担任国家机关职务以及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4)社区矫正对象必须履行一定的法律义务.例如《刑法》规定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和假释的犯罪人要按照执行机关、考察
或者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2. 非监禁性
非监禁性是社区矫正与传统的剥夺自由刑罚的主要区别之一。实施社区矫正,意味着罪犯仍然可以生活在自己的家庭中,仍然保留着很大的行动自由,享受较大的自由度,工作和日常生活也不会由于服刑而受到很大的干扰。
3. 社区参与性
社区参与性是区分非监禁刑与社区矫正的重要特征。如果由审判机关或者其他机关一次性执行完毕,犯罪入没有在社区中接受监督和帮助的过程,这种非监禁刑就不属于社区矫正,例如罚金刑。社区参与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指充分
利用社区资源和社区力量开展社区矫正;另一方面是指社区正对象积极参与社区活动。
4. 惩罚缓和性
与监禁刑或者自由刑相比,社区矫正是一种不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的刑罚处罚措施,社区矫正对象所受到的惩罚和因此感受到的痛苦都比较轻微。由于社区矫正惩罚的缓和性,使社区矫正对象更有可能利用各种社会资源来改善自己的技能,提高自己的能力,从而更加有效地改造自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