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禁与否的实质就在于是否同社会隔离。对拘役犯,根据刑法的规定,犯罪分二
每月可以回家1—2天,但毕竟大多数时间与社会隔离。身居大墙内与大墙外有天壤二
别的。被关押的罪犯处在严格的监管之中,他们突然变换了生活环境,变更了久已
成的生活方式,也不允许按照原有的行为习惯行动,并且基本上切断了以往的人际
往和社会联系;面对的是行刑工作人员或因各种缘由而投监的形形色色罪犯。在这种
状态下,他们的心理会发生重大的变化,完全可能产生消极影响。诸如,苦闷懊丧
失去自由有切肤之痛;想到工作被开除,出监以后,家庭生活受影响;想到被人
背后指指点点,于是产生混刑期思想,不求做得好,只求过得去,单等刑期满。
限制自由刑的管制,不对犯罪分子进行关押就不会产生如上心理变化。相反,会
庆幸自已不被关押,末过铁窗生涯。不会产生失足的痛苦感,对亲友的愧疚感和对社
会、被害人的负罪感,从而自觉遵守管制的规定,悔过自新。
被判处管制刑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同工同酬,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是法律赋予被判管制刑犯罪者的一种权利,对其家庭生活不会有太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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