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曾经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分类制度,也即根据罪犯的犯罪
性质、类型、主观特征及改造表现等诸因素实行横向分类、纵向分级、分级处遇、分
类施教。这就是所谓以分押为前提、分管为基础、分教为核心、分劳为手段,以改造
好为最终目的的新刑改造制度。但更多的监管机构特别是看守所、拘役所普遍混杂关
押.交叉感染异常明显。看守所主要是关押未决犯的场所。但根据劳动改造条例第8条
第2款规定:“判处徒刑二年以下,不便送往劳动改造管教队执行的罪犯,可以交由看
守所看管。”所以看守所也关押一部分已决犯。甚至被判拘役的罪犯。由于附近没有拘
役所,也就留在看守所内执行。已建立拘役所的,则在拘役所就近执行,但他们均无
条件分押分管。而将犯人关押在一起,交叉感染不可避免。以致本来那些社会危害性
并不很严重,主观恶性也不深的犯罪分子,刑满释放、从“山上下来”之后就有一定
数量的人重新犯罪,他们变得饱经世故,犯罪的技能也“涨”了。因此,对轻刑犯罪
分子,凡能够不关押的,将他们放在社会上、单位里、基层组织中进行改造,利多面
弊少。管制这种刑种应充分发挥其潜在的功能,减少由于混杂关押而带来的负面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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