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承担刑事责任的是实施了犯罪行为的单位这一整体,而不是单位内部的全体成员
单位也是一个社会系统,它与自然人一样具有独立的人格,具有权利能力与行
能力,并以自已的名义独立地进行经济活动和社会活动,独立地决定和处理它与自
人及其他单位之间的相应关系,还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
由于单位也是一个社会系统,故单位有其意志。但是,单位意志不是单位内部某个
成员的意志,也不是各个成员意志的简单相加,而是单位内部成员在相互联系、相互
用、协调一致的条件下形成的意志。从形式上说,这种整体意志是以单位名义出现的,
不是以某个成员的名义出现的。当这种整体意志反映出来的是刑法上的敌意与过失时,三
就成为单位刑事责任的主观基础;这种整体意志决定了单位刑事责任的整体性。
由于单位是一个社会系统,故单位有行为能力。但单位的行为不是单位内部某个
成员的行为,也不是各个成员行为的简单相加,而是单位的整体意志支配下实施的整
体行为。当单位整体意志支配下实施的行为是刑法所禁止的犯罪行为时,它就成为单
位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这种整体行为决定了单位刑事责任的整体性。
总之,单位是一个系统整体,单位的意志是整体意志,单位的行为是整体行为,E..
此单位的刑事责任是单位整体的刑事责任,而不是单位内部各成员的刑事责任。换言
之,追究单位刑事责任,是指追究单位这一整体的刑事责任,而不是追究单位内部全体成员的刑事责任。
2. 对于单位犯罪,除了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之外,还要追究那些在单位犯罪中负
直接责任的单位领导成员和直接责任人员。
单位这一整体与构成单位的成员是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相互作用的,没有单位
成员,就不可能有单位存在。单位的各项活动,也都要通过其成员的自觉活动来实现,
单位成员的活动在单位活动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单位成员在单位中担任某种职务,负
有某种职责,他们本应正确履行职务与职责,却在其职务或业务活动中,作出了实施
犯罪的意志决定,并且实施了犯罪行为,因而对单位犯罪负有责任。
既然单位犯罪是单位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在单位意志支配下实施的犯罪,因
此,要预防单位犯罪,就必须同时以单位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为预防对象,使
他们正确履行职务与职责,从而遏制单位犯罪。如果对于单位犯罪仅追究单位的刑事
责任,而不追究单位的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就不能预防单位犯罪。
本法肯定了单位刑事责任的双重性,对单位犯罪都实行双罚制。本条明确规定: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
刑法。”对于单位犯罪,一方面要防止只追究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忽
视究单位的现象;另一方面要防止只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而使上述人员逃避刑罚处
罚的现象。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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