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单位犯罪范围的确定,理论界除个别主张不作范围限定外,主要有两种主张:
一是将单位犯罪的范围限定在经济犯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某些犯罪、渎职性罪
的范围之内,在危害国家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等犯罪类墅不宜确立单位犯罪;二是不仅要把单位已经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且要借鉴外国立法,把单位可能构成的犯罪予以规定,使立法具有预测性,超前
张把单位犯罪的范围扩大。
本法采纳了第二种观点。本法对单位犯罪的规定,不仅对单位犯罪的罪名
加,即由过去的大约50多个罪名增加到160多个,而且拓展了单位犯罪的罪种范
由过去的仅限于经济犯罪的领域,扩大到了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公民权利、社会
理秩序,反贪污贿赂等领域。在刑法分则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
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蓁.、
污贿赂罪各章中均有关于单位犯罪的罪种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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