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刑事律师网免费咨询热线:023-63608269
网站首页 刑事法规 刑事程序 刑事评论 刑事动态 罪名详解 常见问题 服务指南 业务受理 律师空间
律所团队 经典案例 取保候审 缓刑减刑 贪污贿赂 毒品专区 经济犯罪 荣誉展台 团队简介 团队动态 联系我们  
专题推荐
诈骗罪 食品卫生安全犯罪 故意伤害(杀人)罪 盗窃罪 挪用公款罪 非法持有毒品罪 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非法经营犯罪 强奸罪 挪用资金罪 敲诈勒索罪 过失致人重伤罪 私分国有资产罪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绑架罪 抢夺罪 单位犯罪 交通肇事罪 合同诈骗罪 职务侵占罪 组织卖淫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 侵犯商业秘密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容留他人吸毒罪 聚众斗殴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站内搜索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国家司法部评定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是由知名律师张智勇发起创办,律所成立已达20年,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是目前全国专业从事刑案中规模较多、人员较多、创收较多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张智勇,执业25年,现任重....
常见问题 更多>>
运输毒品的行为-重庆律师咨询
贪污罪数额-重庆律师咨询
集资诈骗罪数额-重庆律师咨询
强奸罪量刑-重庆律师咨询
职务侵占罪-重庆律师咨询
重庆律师咨询-什么情况下可以适用....
重庆律师咨询-什么情况下可以办理....
最新动态
【智豪观点】“两高三部”出台新规....
智豪观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
三尺辩台 莫道红颜不“亮剑” —....
律师不应对法官遭受暴力袖手旁观
刘某犯妨害公务罪,智豪律师辩护免....
刘某犯妨害公务罪,智豪律师辩护免....
刘某犯妨害公务罪,智豪律师辩护免....
陈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 智....
陈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 智....
陈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 智....
常见问题 常见问题一 |
当前位置:首页 >> 常见问题>> 单位犯罪行为的类型 >> 详细
单位犯罪行为的类型
  2013-6-4 来源:本站 点击:5363

 根据本法的规定,可以对单位犯罪的行为作如下分类

    (1]暴力犯罪和非暴力犯罪。从单位犯罪的产生看,本法规定单位犯罪最初是针

讨经济犯罪、贪利犯罪而言的,不具有暴力性应当是单位犯罪的一个基本特征。但近

年来,一些法人单位公然武装走私甚至参与贩毒、走私文物等,在实践中比较猖獗。这

犯罪,-既不是以个人的名义实施,也不是为个人牟利,而是以单位的名义进行,为

一个单位、一个集体牟利。这就说明,法人不仅能实施非暴力犯罪.,而且能够实施暴

力犯罪。本法规定单位可以实施暴力犯罪,这是对单位犯罪立法的一个突破。如本法

151条规定的单位武装走私行为、第226条规定的强迫交易罪,都可以以暴力或者胁

这的形式实施。

    (2)职务犯罪与非职务犯罪。单位实施犯罪行为,不仅能够用暴力的形式实施,也

以像国家工作人员一样,利用职务之便实施。如本法第387条规定的单位受贿罪,就

昙单位利用自己所掌握的人事权力或者财政拨款以及其他权力,牟取不法利益的犯罪。

草位职务犯罪的特点,一是单位利用的是一个单位的职务,而不是某一个入的职务,二

量单位职务犯罪,是为单位谋利益,不是为个人谋利益。根据本法的规定,许多单位

可以利用职务之便实施单位犯罪,如金融管理部门利用管理金融的职务之便实施危

害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等。凡是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团体单位都可能利用国家和法

辜所赋予的权力,实施单位犯罪。

    C3)营利犯罪和非营利犯罪。在传统的观点看来,单位犯罪一般都是出于牟取物

贡利益的目的,但是,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非牟利的单位犯罪大量涌现。本法中,

耐多数单位犯罪都没有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大多是以行为划线,只要法人或者非法入

享位实施了本法规定的行为,不论是否出于牟利的目的,都构成犯罪。但是,这并不

喜味着牟利目的在认定单位犯罪时无关紧要,实际上,以牟利为目的实施的单位犯罪

:丕是占多数,如本珲分则第三章规定的单位经济犯罪和单位职务犯罪等,在认定经济

美的单位犯罪时,仍必须重视并考虑单位犯罪的目的。

 

温馨提示:当今是法制社会,请合理应用法律武器维护您的正当权益。
【上一篇】单位犯罪行为的不作为
【下一篇】公务员挪用公款罪一案
相关内容
BT项目应不属于政府采购法调整的范围
补充侦查
“抽象立功”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案件,在审理方式上有何要求
毒品犯罪中立功的在处罚中的体现
诈骗罪与借贷行为的界限
友情链接 [申请友情链接]
中关村 | 重庆法律查询 | 法律搜索 | 中国律师之家 | 纵横法律网 | 长沙刑辩网 | 福州公司律师 | 中国律师自助建站网 | 重庆律师资源网 | 问问律师网 | 重庆律师网 | 刑事网站大全 | 重庆律师事务所 | 重庆律师网博客二 | 重庆律师 | 重庆德宁普科技有限公司 | 常州律师 | 重庆刑事辩护律师 |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 秦皇岛律师 | 重庆律师和讯博客 | 重庆法律服务网 | 重庆律师百度空间 | 重庆法律服务网 | 重庆i法律服务网 | 法度网 | 武汉交通事故律师 | 厦门法律咨询 | 重庆刑事律师网 | 爱心 | 
网站首页 | 律师团队 | 律所简介 | 服务指南 | 案例中心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渝ICP备11000256号-版权所有 渝ICP备11000256号-1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之 刑事律师咨询电话 138-8367-8219    详细地址:重庆市红锦大道57号嘉州协信中心B栋25楼 电子邮件:E—mail:1335919895@qq.com 律师在线QQ:13359198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