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犯罪的主观方面看,构成共同犯罪,要求各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敌
所谓共同的犯罪故意,包括两方面内容:
1. 认识因素
其主要内容是:(1)各共同犯罪人知道不是自己一个人单独实施犯罪,而是和其
他人配合共同实施犯罪。(2)各共同犯罪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和他们的共同行为会发
主危害社会的结果。(3)各共同犯罪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和他们的共同行为与共同犯
量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2.意志因素
即各共同犯罪人明知共同犯罪行为必然或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的后果,但仍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因此,在共同犯罪中,尽管各共同犯罪人可能存在着具体分工的不同 1 以 :i
所处地位和所起作用的差别,但无论是组织犯、实行犯还是教唆犯、帮助犯,其主f
故意的内容都相同,并且主观上具有犯意的沟通和联系。这是使共同犯罪人承担共同
犯罪的刑事责任的主观基础。
共同犯罪故意的类型,一般为共同直接故意,即各共同犯罪人都是希望犯罪结吴
的发生。但在个别情况下,也可能是共同间接故意,就是每个共同犯罪入对犯罪结
的发生都持放任发生的态度。还可能是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相结合的共同犯罪故意,去
者说在共同犯罪人中有的是直接故意,有的是间接故意的情形。不过,在后两种场合■
下,只有在发生了实际危害结果的时候,才能成立共同犯罪。同时,对于直接故意一
间接故意相结合而构成的共同犯罪来说,各共同犯罪人所触犯的罪名,既可能是同一的,也可能是不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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